同性恋不是生物学上的变态 ...
同性恋不是生物学上的变态,但是一种“不正常形态”,但绝不是违反自然规律。自然规律不同于法律,法律可以违反,但规律绝对不可能违反,可以违反的“规律”绝不是规律。在自然科学发展过程中,当发现某种现象与已经公认的科学规律相冲突,那么不是要去批判这种现象,而是要去修正已有的理论,甚至推翻之。20世纪初发现的一些与牛顿定律违背的现象就导致了爱因斯坦相对论的诞生,大大修正了牛顿体系的适用范围并推翻了牛顿的绝对时空观。 同性恋是不正常形态,首先大家需要区分目的(或者功能)与机制:目的是行为主体的期望结果和努力方向,机制是主体为了到达目的所采用的方法、途径。采用不同的机制会导致不同的结果,所以当目的确定以后主体就要选择最优的机制。但任何机制都不可能是完美的,必然有一定的失败几率。两性的结合是采用有性生殖的生物繁衍的必要条件,而要到达两性结合的目的就要促使两性之间吸引,而要使两性之间吸引就要在激素分泌、心理构造、形态特征、基因水平等方面设计相应的机制来完成,这是相当复杂的机制体系,而大家知道越是复杂的体系越可能出问题,比如说美国的航天飞机要比自行车要复杂的多,维持航天飞机安全运转的条件和专家注意当然也就要比维持自行车安全运转的要多得多。因此如同工厂生产产品有一定的报废率一样,上帝或者说大自然在生产人类时也一定会有残次品,比如异性恋中的同性恋、正常胎儿中的天生残疾胎儿、自我认同者中的性倒错者、正常智力者中的低智人。据说同性恋在人群中的比例大概在1%-4%左右,也就是说上帝选择的促使两性吸引的机制成功率是96%-99%,个人觉得上帝的机制运转已经是很成功了,我们就不要责怪上帝的工作成绩了。所以,同性恋本身是不正常的,但同性恋现象的出现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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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老师,我觉得这个观点很有代表性,一些主流社会的人把lgbt视为自然界中的少数残次品,好像在逻辑上也能自圆其说呢,这样的看法有道理吗?
这段话逻辑完全是混乱的啊,什么叫不是变态但是是不正常现象,他觉得变态的定义是什么?不过更关键的是,这个段话的基础是一个错误或者说无知。同性倾向在5000多物种中被发现,而且是一直存在,这样的现象当然是自然现象而且是符合自然规律的。何况讨论科学问题还引进上帝,这样的逻辑你觉得能自圆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