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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性婚姻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在探討法律承認同性婚姻之前,我們必須要對法律的概念有一個明确的認識。法律是對政府,公民,社會團体,經濟組織之間權利和義務作出的規范的總和。這些規范包含了違反這些權利和義務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婚姻法是對于公民之間基于婚姻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的規范的總和。我國現行婚姻法項下的婚姻的概念是异性之間的婚姻。在此基礎上,我們來看看,法律确立和保護同性婚姻的法理基礎。

一、 法律并不保護婚姻,而是保護公民因婚姻而產生的相關權利和義務

不難理解,法律并不代替公民締結婚姻。但締結婚姻的雙方,如果想要得到法律所确定的關于婚姻的權利和義務,必須符合法律設定的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包括達到法定婚齡以及其他條件。在婚姻法律制度出現之前,締結婚姻的雙方關于婚姻的權利和義務,是由一些族群習俗來規范的,并不統一。在某些情況下,更是以契約關系來處理的。譬如指腹為婚。當然,一些違背婚姻雙方當事人意愿的婚姻舊習,已經被唾棄。但是,婚姻制度在相當大的層面上,与契約制度仍然有相同之處。首先,法律并不代替公民簽訂契約,這与法律并不代替公民締結婚姻一樣;其次,契約的簽訂意味著雙方之間意欲通過合意的契約關系達成一定的契約目的,婚姻的締結則意味著雙方之間意欲通過合意的婚姻關系達成一定的婚姻目的(或愛情圓滿,或傳宗接代,或家族聯合;這里法律只審查合意,但不能且在實踐中無法審查目的);其三,契約法律制度只保護符合法定要件的契約所產生的契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婚姻法律制度只保護符合法定要件的婚姻所產生的婚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從根本上,婚姻法律制度對婚姻成立的所有條件設定,是針對公民希望通過婚姻取得相關權利和義務的要求而作出的。應當認識到,一國在決定公民在何种條件下締結婚姻方能享有婚姻的權利和義務時,是以尊重公民當事人真實意愿為原則,兼顧當事人的生理和心理成熟狀況以及社會整体利益(public interests)來考慮的。例如,一夫一妻制和禁止納妾,絕非僅僅是一些倫理上的考慮,還有社會整体男女比例關系以及對婚姻一方當事人(特別是女方)權利的法律保護的考慮。

在确定了婚姻成立的條件之后,法律就必須對符合這些條件而締結的婚姻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給予保護,這些權利包括相互扶養權,共同財產權,獲得贍養權,遺傳繼承權等等。但是,法律并不保護婚姻本身。當一方因任何理由提出离婚時,一旦符合法定條件(筆者仍然將這些條件的滿足視為因婚姻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的一部分),法律就必須允許雙方當事人的婚姻終結,除了法律規定的雙方當事人因婚姻而產生的在离婚后持續有效的權利義務之外,雙方當事人因婚姻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亦同時終結。

二、 對同性婚姻的承認,其目的就是确立和保護同性公民因婚姻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目前,婚姻成立的條件之一是兩個异性之間的結合。這就意味著,法律不保護同性公民合意的婚姻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但是,我們看到,長期以來,多數國家在制定婚姻法律制度的時候,對于同性戀的認識是及其有限的。各國對同性戀者從非刑事化,到非病理化,也不過是短短几十年時間。而婚姻法律制度的存在和發展,卻經歷了百年以上的歷程,并受到宗教和傳統觀念的直接影響,從而一直以來,對同性公民希望通過婚姻取得相關權利和義務的要求,沒有加以任何考慮,這正是在我國以及其他國家和地區將婚姻成立的個体限定在异性之間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隨著人類對同性戀群体的認識逐步深入,隨著社會大眾對同性戀非刑事化和非病理化的認同程度的增長,我們不能夠再對同性公民希望通過婚姻取得相關權利和義務的要求,視而不見。

那么,同性公民希望通過婚姻取得相關權利和義務的要求合理嗎?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就必須先要弄清楚,同性公民希望通過婚姻取得相關權利和義務的要求与异性公民希望通過婚姻取得相關權利和義務的要求,有什么不同?筆者認為這些要求,在相互扶養權,共同財產權,獲得贍養權,遺傳繼承權一些主要的方面,是完全一致的。我們無法否認這些基本要求是非常合理的要求。此外,如果以契約關系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在婚姻成立的其他條件滿足(例如達到法定婚齡,合意,符合一對一配偶關系)的前提條件下,僅僅因為婚約是兩個同性公民之間的婚約,而不保護該婚約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是沒有合理依据的。

此外,那种認為公民之間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保护,在其他法律中都有规定,因此否定在婚姻法律制度下保護同性婚姻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無疑是在這一點上采用了雙重標准。若非如此,用同一標准,我們也應該否定在婚姻法律制度下保護异性婚姻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但是,顯然,事實并非如此。

如果我們認同同性公民希望通過婚姻取得相關權利和義務的要求并無不合理之處,那么,剩下來的唯一考慮就是公眾利益。筆者認為,在法律上,公眾利益必須是有明确標准,而非泛指的道德觀念。公眾利益包括:國家安全和社會的安定,明确公布的國家政策等等。沒有証据顯示通過法律規范和保護其相關權利和義務的同性婚姻,對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定,以及公布的國家政策有任何不良影響。相反,通過法律規范和保護其相關權利和義務的同性婚姻,比沒有法律規范和保護從而不附帶任何法定權利和義務的同性婚姻,更有利于社會的安定。

三、 同性婚姻的危害?

法律承認同性婚姻的反對者,除了認為婚姻法律制度就是一男一女的制度(實際上否定法律制度的發展),往往擔心法律承認同性婚姻,會給既有的异性婚姻制度,造成損害。但是,他們卻拿不出任何理据來說明,這种損害是如何產生的。

法律承認同性婚姻的反對者還認為,法律承認同性婚姻會拖延對同性戀成因及其矯正的研究。這是极其牽強的說詞。且不說我們有何种充分的理由怀疑科學家們的追求真理的自主精神,但說強大的宗教勢力和政治保守勢力在當前以及相當長的時期內,都不會放棄他們反同性戀的立場,他們會以強大的經濟后盾保障任何有利于他們反同性戀立場的研究。

其次,法律承認同性婚姻的反對者還提出法律承認同性婚姻会使同性恋者本身及其家人摆脱其痛苦和烦恼的可能性更加渺茫。這就更不知從何說起。公民之間絕大多數是為了自己的愛情生活的幸福美滿而締結婚姻的。愛情生活的幸福美滿包含了雙方約定并期望得到的婚姻項下的權利和義務。法律承認同性婚姻,即是在法律上給同性公民愛情生活的幸福美滿,提供了進一步的保障,同時,法律關于違反這些權利義務的法律責任的規定,限制了婚姻一方對另一方義務的違反。這對于那些心智健康,積极樂觀,肯定自我,不為世人歧視所困扰的同性公民追求一生的愛与幸福,無疑使他們的目標更易于達到,如何会使他們本身及其家人摆脱其痛苦和烦恼的可能性更加渺茫?對于那些為了擺脫同性關系而暫時不得其治的同性戀者,同性婚姻完全不在他們的考慮范圍之內。他們可以繼續仰賴科學研究為他們帶來妙藥良方,法律承認同性婚姻,絕不會增加,只會通過減少他們法律和社會上的壓力,減少他們的痛苦和煩惱。

四、 新婚姻法和同性婚姻

正在討論中的新婚姻法是否應該考慮加入有關同性婚姻的相關內容,從而确立和保護同性婚姻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有關專家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盡筆者所知,這是我國首次在制定婚姻法律制度時候,對同性公民希望通過婚姻取得相關權利和義務的要求進行討論。不論最后討論結果如何,這都標志著中國法治和法制建設的一項重大進步。

無可否認,在我國對同性戀尚未做到非病理化的現實環境之下,在法律上作出這樣的重大改變,是有難度的。但是,即便如此,我們仍然無法否認同性公民希望通過婚姻取得相關權利和義務的要求的合理性,特別是考慮到,我國對同性戀非病理化勢在必行,因此,与其在我國將同性戀非病理化之后,再來修改,不如現在對同性婚姻作出若干原則性規定,之后再以實施細則或人大常委會的補充規定加以完善。

當然,筆者理解將長期以來沿襲的一男一女的婚姻概念,予以改變,使之包含同性的婚姻,為相當部分的人士所不容。因此,筆者建議,既然法律是對權利和義務的規范,我們完全可以在將婚姻概念保留給一男一女的結合的前提下,以其他概念來達到規范同性公民結合成一對一關系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而這些權利和義務,与在一男一女婚姻制度下的權利和義務基本相同。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法律承認同性婚姻,有著充分的法律基礎。它對同性公民之間締結婚姻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的規范,不會破坏法律對异性公民之間締結婚姻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的規范。此外,通過法律規范同性公民之間締結婚姻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有助于引導并促進同性戀者之間彼此建立健康,負責,穩定的關系,從而有利于解決缺乏法律規范而衍生的一系列社會和個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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