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人群中存在着不同的性倾向
人群中存在着不同的性倾向,正如人群中存在着不同性别,不同种族,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宗教背景一样,这不是任何人创设或以任何借口忽略的客观事实,也不是源自人为的分割。
如前所述,在历史和文化上遭受歧视的,是居于弱势的人群,这些人群可以以性别、种族、年龄来区分,也可以以一宗教背景,政治取向,性倾向等来区分。
宪法明确排除对这些弱势人群的不平等对待,不是基于他们的性别、种族、宗教背景这些属性,而是,这些属性,因为历史和文化的缘故,致使这部分人群易于失去宪法对他们基本人权的保护。
我们可以假设,倘若没有历史上对这些弱势人群的歧视,宪法对“人”的“基本人权”的保护,可以简单的写成:凡“人”皆有“基本人权”,而无需明确将“人”分成不同的种族,性别,宗教,再来讲他们享有平权或作出禁止对他们进行歧视的规定。可见,宪法涉及了对“人”按性别,种族,宗教背景的指标(identification)所进行的划分,归根到底,不是要确认或承认什么性别,种族或宗教,而是要更好地达到宪法对全体“人”的保障。这才是宪法的精神。
如果否认同性恋人士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受到普遍歧视这一事实,我们今天就失去了讨论的共同基础。在美国,同性恋人士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尊重,但是,应当看到,大量的同性恋人士仍然不敢以真面目示人,因性倾向而在就业,社会福利,甚至就学这些方面所遭受的不平等待遇,仍然广泛存在着。将同性恋人士特别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的立法尝试,仍在不断地进行着。科罗拉多州被联邦最高法院判为违宪的那一个法案就是其中一例。反同性恋的极端团体和组织,从来没有停止过将同性恋变态化和刑事化的努力。所有这些都使得,在广泛的领域里,同性恋人士必须依靠隐瞒他们的性倾向,来保护自己的“基本人权”。作为一个客观存在的人群,在一定程度上,夹着尾巴做人的他们,其处境比妇女和黑人更悲哀。
有的网友声称:不管美国宪法还是中国宪法,在“同性恋权利倡导者致力于宪法中明确规定保护不同性倾向的"人"的"基本人权"”的运动中,都严肃的排除了他们“合理的要求”。
我们认为:在保护“人”的“基本人权”这一点上,不论是美国宪法还是中国宪法,从来都不排除同性恋人士对于他们作为“人”的“基本人权”应受到保护的“合理要求”。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定科罗拉多州一项针对同性恋平权的法案违反美国宪法的基础,因为,美国宪法和中国宪法对公民平权的规定,包含了,而非排除不同性倾向的人士之间的平权。
那么,宪法加了对不同性倾向的人禁止歧视的“明确规定”,就:
一、改变了宪法项下“基本人权”的内涵和外延?二、改变了同性恋人士作为“人”的“基本人权”应受到保护的要求的“合理性”?
我们实在看不出这个“明确规定”,在法理和逻辑上,可以导致这两项改变。
因此,否定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对不同性倾向的“人”进行歧视是一项合理要求,没有法理和逻辑基础。
请停止简单地,将有关人士建议在宪法中明确排除对一部分客观存在的人群的任何歧视,从而保障这部分易受伤害的人群作为“人”的“基本人权”,歪曲成要将“性倾向”加入到宪法之中。那根本就不是他们的目的,就象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妇女权利倡导者的宪法运动,视为是将“性别”加入到宪法中一样。
最后,我们来看看各国的宪法实践的最新发展:
在各界人士团体的呼吁和支持下,欧洲联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的人权宪章规定,性倾向不能构成歧视的理由。南非在推翻种族隔离政策后,成为全球第一个以宪法来规定不得歧视同性恋者的国家。
1988年,丹麦率先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瑞典、挪威、冰岛、荷兰和比利时相继跟进,允许同性恋者在政府登记伴侣关系,享受等同于异性恋配偶的各项权益。在美国历史上,佛蒙特州是第一个废除奴隶制和第一个给予妇女投票权的州,该州于去年成为第一个全面承认同性关系合法化的美国地区,在平等民权的道路上再次领先全国。法国也于去年设立了“公民契约”,允许同性伴侣享受多项配偶福利,而德国、加拿大和芬兰则有望在今年实行同性伴侣关系合法化。印度和斯里兰卡等亚洲国家也成立了同性恋社会组织,呼吁推动同性恋的非刑事化。最近,日本的东京成为第一个以法律来保障同性恋者权益的亚洲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