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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女性间强制性交 照样吃官司

  [“愛情白皮書中華同志網”整理報導]:台灣省中和市發生一起「引狐入室」案件,有竊盜前科的十六歲吳姓少女,利用借宿機會,不僅偷走被害人的機車、還上下其手,「偷走」他們女兒。依刑法規定,竊盜罪原則上是公訴罪,不過親屬間竊盜是屬於告訴乃論,所以被害人可以不告自己女兒;至於性侵害案件,由於妨害性自主罪已改為公訴為主,同性間性侵害一樣可以成立妨害性自主罪,因此,即使撤回告訴,吳女一樣要接受檢警偵辦。

  自從刑法把「強姦」改成「強制性交」後,性交定義,除傳統男對女的性行為外,便廣泛涵括「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也就是把男對男、女對男、女對女的性行為,一併納入。

  此外,年齡也是能否構成犯罪的重要依據,凡是對方在十六歲以下,不論男女、不管同意與否,只要有廣義性行為,都構成犯罪。就十六歲加害少女對於十三歲被害少女之行為,若僅止於外部愛撫,親吻,是構成強制猥褻罪、一旦有摳弄等行為而侵及「重要管道」,則構成「強制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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