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同性婚姻释宪 大法官会议决议不受理
同性恋闻人祁家威十五年来两度到公证处请求同性结婚,均因配偶是男人而遭拒,在司法救济已穷後,声请大法官释宪。大法官审查後认为,祁家威只是以个人见解指摘现行婚姻制度,并未具体指明法院裁判有何抵触宪法之处,其声请不合法定要件,大法官会议今天因而议决不受理。
本案因祁家威声请不得法,大法官并没有针对法律不准同性恋结婚是否违宪问题表示见解,有位大法官表示,结婚要件是民法所规定,同性恋可不可以结婚,似是立法裁量问题,与违不违宪似乎无关。
祁家威是国内同性恋的闻人,长年为争取同性恋者权利奔走,同性结婚合法化,是他努力目标之一。
祁家威第一次冲击司法系统,是七十五初,当年他到台北地院公证处请求与一名同志公证结婚,遭到公证人拒绝,理由是违反善良风俗。
八十七年十一月,他再度到台北地院公证处,请求与林建中公证结婚,结果还是遭到拒绝。
祁家威原循诉愿程序寻求救济,但是,行政院判决认为,祁家威走错路了,应依公证法提起民事诉讼才是正途。
但是,当祁家威就公证结婚事件声明异时,台北地院与高院仍先後判决他败诉,败诉的理由是我国现行法并不承认同性结婚,在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前,司法者不得以立法者自居,迳认同性婚姻非属违法。
在司法救济途径已穷之後,八十九年九月,祁家威具状声请大法官解释。在声请状中,祁家威严词谴责目前的婚姻制度,充满(大异性恋者沙文主义霸权思想),有违宪法保障人权之旨。
大法官审查祁家威的声请之後认为,祁家威的声请,只是以他的个人见解对现行婚姻制度有所指摘而已,并未具体指明法院判决所适用的法令,究竟有何抵触宪法之处,因此,祁家威的声请,与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规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