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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志将可组建家庭、收养子女

  爱白综合消息 台湾“法务部”於3月间完成「人权保障基本法」草案,规定同性男女得组成家庭、收养子女後,获得台湾同志团体的善意回应,“法务部”26日重申,该法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仍需要相关法令的配套措施加以配合。


  “法务部”首席参事蔡茂盛表示,「人权保障基本法」之所以要明文对同性恋者的人权作出规定,主要是要保障同性恋者的基本人权,避免他们遭到歧视,或是受到不公平的待遇,而「人权保障基本法」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对於同性恋人权的保障,还需要在相关法令中加入配套措施。


  蔡茂盛也强调,同性恋者和一般男女的结婚关系仍有不同,“法务部”会持续参考北欧国家的专问法令,研拟如何对同性恋人权加以保障。


  “法务部”於今年3月间草拟完成「人权保障基本法」,以保障人民各项自由权、参政权、受益权及其他各项人权,其中因为明文规定同性恋者的权益,而备受外界关注。


  「人权保障基本法」规定,政府应尊重同性恋权益,同性男女得依法组成家庭、收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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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人权保障,“法务部”已研拟完成「人权保障基本法」草案,除同意应尊重同性恋者权益外,并将赋予同性恋者得组成家庭、得收养子女权利,但同性恋者仍不得「结婚」。这项草案并已报请“行政院”审查。

  “法务部”曾在今年六月六日发布新闻稿,强调新政府对於同性恋者的尊重立场,并针对媒体报导指称“行政院”研考会民调中指陈「尽管法务部已研拟人权保障基本法,拟同意同性恋男女有结婚权利……」等说法,予以澄清。

  “法务部”官员今天表示,根据“法务部”当初发布的新闻稿,“法务部”研拟的人权保障基本法草案并没有指同性恋者得「结婚」,同性恋者的同居,是组成家庭而非结婚。

  “法务部”官员指出,“法务部”的人权保障基本法草案中规定,政府应依法保障同性恋者人权,并赋予同性恋者得组成家庭,并得收养子女权利,并不是指同性恋者得「结婚」。

  “法务部”官员说,结婚或婚姻,是指一男一女为永久共同生活所为结合的身分上关系,同性恋者的同居,是组成家庭而非结婚,欧洲先进国家也仅赋予同性恋者有共组家庭及收养子女权利,因此,称同性恋者为「性伴侣」,而不是「夫妻」。

  另外,在人权保障基本法草案中的其他重要条文,尚包括:

一,严密保障人民生命权与人身安全,强调尊重个人尊严与人格独立自主。

二,人民之家庭、私生活、个人名誉、信用及隐私权,不受非法干涉、攻击或侵害。

三,人民有权自由参与政治活动,并自由谋求经济、社会与文化发展权利,保障人民免受政府非法徵调服役或徵用财产,规定政府非依法律不得为之。

四,政府有维护人民免於恐惧及不虞匮乏自由等责任,并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间或区域间的争执或纠纷,避免轻启战端,戕害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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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升人权标准及落实人权保障工作,“法务部”完成「人权保障基本法」草案,草案中新增列政府应尊重同性恋权益,同性恋男女也可以依法组成家庭及收养子女,这项草案已由“法务部”报请“行政院”审查,“行政院”审查通过即可送请“立法院”审议,一旦完成立法,台湾的人权保障工作将进入新的里程碑。

  “法部法”规会首席参事蔡茂盛表示,该部是依照陈定南部长指示将同性恋权益纳入「人权保障基本法」草案,一旦完成立法,同性恋只要取得法源依据,即可「依法」组成家庭、收养子女。「人权保障基本法」草案的重点是以保障生命权及人身安全为核心,维护个人尊严及人格,进而保障各项自由权、参政权、受益权及其他各项人权,重要内容如下:

一、明定本法为基本法,有关人权保障之法律,以本法为基准,其他法律与本法规定相悖者,应配合修正。

二、严密保障人民之生命权及人身安全,强调尊重个人之尊严及人格独立自主,明定贩卖人口、使人为奴隶或施以凌虐、残忍不人道或侮辱之待遇、处罚。

三、政府有维护人民免於恐惧及不虞匮乏之自由等责任,并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或区域间的争执或纠纷,避免轻启战端,戕害人权。

四、对人民之人身自由、居住迁徙自由、言论自由、秘密通讯自由、信仰宗教自由、集会结社自由及生存权、工作权、财产权均加强保障,受侵害者,得请求行政、司法救济或国家赔偿。

五、人民之家庭、私生活、个人名誉、信用及稳私权,不受非法干涉、攻击或侵害。

六、政府应尊重同性恋权益,同性男女得依法组成家庭、收养子女。

七、重申人民有参与公共事务,其参政权应公平公正,特别保障国外侨民、原住民族、少数民族之政治权力、国籍之自由取得、丧失或回复与返回本国之权利。

八、人民有权自由参与政治活动,并自由谋求经济、社会与文化发展之权利,保障人民免受政府非法徵调服役或徵用财产,规定政府非依法律不得为之,徵调、徵用应予适当补偿;原住民有学习、保存传统语言、宗教及文化之权利;政府资讯应公开,新闻自由应受维护,新闻媒体则应依事实衡平报导,维护人民知的权利。

九、针对司法、教育、经济、医疗、妇女、儿童、老人及身心障碍、劳工、民族等人权,设专章加以具体保障。

十、明定对於外国人寻求政治庇护时,政府应依国际惯例处理及设置人权保障机构,优先提列经费,落实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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