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建家庭不是结婚 台湾同志仍须努力
爱白网讯 台湾同志谘询热线秘书长赖钰麟二十五日表示,“法务部”所拟人权保障基本法草案,有针对同性恋权益保障条文,内容为「政府应尊重同性恋者之权益,同性男女得依法组成家庭及收养子女」。虽只有简短条文,但意义重大,代表政府终於正视同志的现实问题和需要。
赖钰麟表示,同志伴侣未被法律承认,造成困扰,也影响许多权益,除了未能如愿收养子女外,无法和一般夫妻联合申报财产遗产,不能赠予或接受遗产,也未能享有申请劳工住宅贷款和国民住宅贷款等基本权益。同志权益被侵犯,但往往不敢站出来争取,近年社会环境和政府的态度则有明显转变。
据同志团体了解,该项人权基本法草案,大致已获“法务部”认同,因求内容条文更加周延,还将继续研议中。但令同志团体高兴的是,陈水扁“总统”公开表示赞成有关同志权益条文法制化。
赖钰麟指出,同志在校园中也仍有许多困境,例如最近先後传出有同志学生被学校退学,有的学校不准成立同志社团,也有教授不准同志学生选课。幸而“教育部”委托妇女团体拟妥的「两性教育平等法」草案中,已有相关条文,对同志学生受教权利和同志教师工作权加以保障。
据了解,两性教育平等法草案内容为:学校应尊重学生的个别性别特质及性倾向;学校招生及就学许可不得有性别或性取向的限制或歧视;不得基於教职员工学生的性别或性取向,而在教学活动、评量、奖惩及福利服务上有差别待遇。
赖钰麟表示,学校之外,同志在职场上的工作权则至今尚未见立法进展,目前的「两性工作平等法」只针对「性别」保障,未明文对性取向差异者给予保障。
“法务部”制定的「人权保障基本法」草案,虽然赋予同性恋得依法组成家庭及收养子女的权利,但是「组成家庭」在法律效力上与所谓「结婚」仍有不同,同性恋的合法「结婚」之路依然遥远。
所谓「家庭」,依照“民法”的规定,是指「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之亲属团体」,同家之人除家长外,均为家属,纵无亲属关系也视为家属。「人权保障基本法」草案有关同性恋得依法组成家庭、收养子女,所指的也就是这种「关系」,与所谓的「结婚」,还有相当大的距离。
在“民法”中,「结婚」的年龄、形式都有所规定,也有近亲不得结婚及相奸者、监护人与受监护人不得结婚的限制、禁止规定,就是没有同性不得结婚的条文,但是“法务部”法规会首席参事蔡茂盛强调,依照传统的观念,「结婚」必须是「异性」,因为夫妻结婚後负有传宗接代义务及拥有婚生子女权利,所以「结婚」的一方必须是能够受胎的女性,同性恋不具备可以因婚姻关系而受胎之能力,无法「结婚」。
男女结婚除了衍生夫妻及子女等关系外,也将带来继承、扶养,甚至传宗接代的权利与义务,因此除非社会大众能够改变传统的「结婚」观念,同时也就同性恋「结婚」後的权利、义务有所规范,否则同性恋的结婚之路也还很遥远,但“法务部”目前的立法草案至少对同性恋的「同居」权利,有启示性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