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反对党领袖安瓦尔起诉前总理马哈蒂尔诽谤案,上诉被驳回
联邦法院今日驳回前副首相拿督斯里安华起诉前首相敦马哈迪诽谤案的上诉准令,除谕令安华须支付7万令吉堂费,也裁决法官以英语撰写判词没有违反《1963年国家语文法令》及宪法。
法院表示,法官有权力决定,使用马来语或英语撰写判词。
由马来亚大法官阿里芬为主的三司宣布裁决时说,法庭所有文件是以国语书写,但是判案理由并非判决的一部分。其他承审法官包括丹斯里冯正仁和拿督苏里雅迪。
安华是针对前首相敦马哈迪於2005年9月9日在人权委员会大会的记者会上,公开表示“我不允许有鸡姦者在我的內阁,以及试想像一个同性恋者的首相……没有人会安全”的言论,起诉马哈迪誹谤。
高庭法官东姑麦蒙於2007年7月4日,以安华的诉讼明显站不住脚及滥用法庭程序,撤销安华的诉讼。
安华较后提出上诉,但上诉庭於去年10月20日,基於安华的代表律师在入稟上诉备忘录时犯下“技术性错误”,没有以国文书写备忘录,而批准马哈迪撤销安华起诉他誹谤的诉讼,安华再于2008年3月16日向联邦法院取得准令,以针对高庭撤销他对马哈迪和大马政府诉讼的裁决,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安华代表律师加巴星指出,审理此案的高庭及上诉庭法官使用英语书写判词,违反联邦宪法第152条文及国家语言法令第8条文,这两项条文阐明马来文是国语的地位。
加巴星指出,联邦宪法阐明马来文是国语;而国家语言法令第8条文也说明,任何的法庭程序都必须以国语进行,如在不得已情况下,则可掺杂英语进行,而法庭程序包括判词,因此判词也必须以马来文书写,而高庭及上诉庭法官在此案都以英语书写判词,违反上述原则,因此要求联邦法院重新检討上诉庭的裁决。
丹斯里阿里芬说,上诉庭的裁决并没有违反联邦宪法152条文及国家语文法令的第8项条文中阐明国语的书写的地位。
安华须承担十万堂费
马哈迪代表律师林甘之前向法院申请,要求安华支付10万令吉的堂费,因为本身与其他两名律师必须为此案准备超过2000张的文件,不过,承审法官则裁决,安华需承担7万令吉的堂费。
虽然如此,阿里芬表示,法院仍然严正看待在法庭内使用国语。
他以前马来亚大法官哈欣约沙尼在1990年所发出的通告为例说明,至少必须有一名法官必须以国语撰写判词。
加巴星:考虑提出上诉
另一方面,加巴星在庭外向媒体表示,诉方将会检讨此案,并考虑提出上诉。
他说,他已在9月27日,于联邦法院提出了一个新的联邦宪法课题,指所有判词必须以国语书写。
而安华也对今日的裁决表示愤怒,他在庭外告诉记者,“他(林甘)是百万富翁。我败诉了。他是马哈迪的律师,我们怎么会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