尴尬“强奸案”背后的法律困惑
两个案例,却有不同结局。一个案件当事人为来自河南的17岁男子,另一个案件中受害者是来自江苏的17岁男子,案发时他们均遭同性男子“强奸”,然而两起案件各自的结局是:对于河南的男子,“施暴者”因犯强奸罪被判刑;而江苏的男子面对伤害竟然难讨公道。
近年来,社会上“同性性侵犯”案件时常见诸媒体,“男男强奸”的案件背后,究竟是否该以强奸罪论处,受害人的权益应当如何保护等诸多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因此涉及这方面的案件的受害人保护几乎是空白。
强奸“男人”构成犯罪被判刑
李晓华现年17岁,家住河南省舞钢市庙街乡某村。李晓华是家中的长子,他长得面红齿白,说话轻声细语,平时更是喜欢打扮,常把自己装扮成女孩子的模样。为此,李晓华经常遭到父母的痛斥和邻里的指责。两年前,为避免父母责骂,李晓华独自外出打工。在外面,没有了束缚之后的李晓华干脆以女子面目示人。
2010年春季的一天,李晓华在回家途中结识了河南省淮阳县安岭镇的张国柱和赵大梅。在闲聊中,张国柱和赵大梅惊奇地发现,长相靓丽的李晓华竟是男儿身。两人一阵私语后,觉得应该利用这个发财的机会。
在取得李晓华的信任后,张国柱告诉李晓华一个迅速发财的妙招——“放鹰”计划。具体而言,就是两人以给李晓华找婆家为诱铒,骗取对方的彩礼钱,等钱拿到手后,李晓华再伺机逃跑。面对诱惑,李晓华当即表示同意。随后,三人牛刀初试,给李晓华找了第一个“婆家”,首次见面,对方就拿出一笔不菲的见面礼,事后,李晓华分得数百元。
2010年4月6日上午,几个人再次行动。先前,赵大梅放出风声说,自己家有个远房亲戚,是个很漂亮的小姑娘,家中经济条件不太好,谁有钱就卖给谁做媳妇。当天,家住河南省太康县老冢镇某村的刘大圣便闻讯而至。刘大圣现年57岁,尚未娶妻,这次他主要是给侄儿刘二兵买媳妇,因为他的两个侄儿都有智力障碍,因此一直没有找到媳妇。
当天,刘大圣拿来了1万元现金。
4月7日,李晓华就被娶到了刘家。当晚,“新娘”李晓华与新郎刘二兵步入洞房。这时,身为“新郎”叔叔的刘大圣也趁酒后摸到洞房,刘大圣让侄子睡在外间,然后关上房门,扑向“新娘”李晓华,此时的李晓华担心事情败露,极力反抗后逃走,因此刘大圣没有得逞。第二天早起,李晓华被闻讯而至的村民追回。混乱中,大家惊奇地发现,“新娘子”李晓华竟然是个男人。刘大圣得知情况后便向当地警方报案。接到报案后,办案人员以涉嫌诈骗罪将李晓华、张国柱、赵大梅三人控制。同时,警方也以涉嫌强奸罪将刘大圣控制。
2010年11月1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国柱、赵大梅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李晓华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刘大圣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件有了结果,李晓华等三人犯诈骗罪被判刑无可厚非,但本案的另一主要人物刘大圣,他强奸的对象是一个男人,这也能被判刑吗?许多人对此感到不解。对此,法院的解释是,被告人刘大圣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鉴于刘大圣犯罪后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对此判决,河南鼎盛律师事务所的李阳律师认为,强奸男人不构成强奸罪。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也就是说,强奸罪保护的是女人的性自主权,而不包括男人。在这起案件中,李晓华本身为男性,刘大圣当然就不构成犯罪。
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丁岚认为,强奸男人也可构成强奸罪。其实,在理论界,关于误把男人当女人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一直存在着争议。结合本案,刘大圣误以为李晓华是女性,主观上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李晓华发生性关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李晓华是男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所有特征,应以强奸罪(未遂)进行处罚。
17岁男生遭“强奸”难讨公道
2010年1月1日,元旦佳节,在江苏省扬州市某中学读高一的17岁男生小刚兴奋异常,因为学校有三天长假,他可以尽情在qq上与网友聊天。小刚有着诸多的好奇心,对于网友,他喜欢看看对方的样子。
早在放假前,一位来自江都市的陌生同性网友主动与小刚搭话,还把小刚加为qq好友,在网上,这位同性网友几次不经意的嘘寒问暖,让小刚受宠若惊。此次假期,同性网友还十分热情地邀请小刚去他家玩耍,小刚听后欣然答应了。
为一睹网友的真面目,小刚在1月3日上午以看同学的名义,瞒着父亲去会网友。
按照网友的电话提示,小刚先后转车到好几个地方。然而,每到指定的目的地时,网友要么让小刚再等等,要么让他继续转车前行。直到傍晚时分,网友说自己马上就骑车来接小刚。不久,网友骑着一辆摩托车将小刚接回了他的住处。
网友告诉小刚,现在是元旦假期,自己的父母去北京旅游了,因此他盛情邀请小刚留住一晚。涉世未深的小刚答应了网友的请求。晚上休息时,网友不但要与小刚同睡一张床,还半开玩笑地要与小刚发生性关系。小刚当时十分惊恐,而这位同性网友随后竟强行与小刚发生了性关系。
据小刚回忆,自己被同性网友强暴后,感觉下身疼痛,就在网友准备实施第二次“强奸”时,他全力挣扎推开了网友。当晚,小刚再没敢合眼,一直静躺到天亮后赶紧离开。
小刚的父亲老林发现,自打儿子这次回家后就像变了一个人,经常把自己关在房间里发呆,只要见到父母,他就像发疯一样乱摔乱砸家里的东西,老林怀疑儿子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两个多月以后,为了弄清儿子的“病因”,老林找当地媒体求助,经过媒体及有关人士多方努力,小刚终于打开心扉,说出自己被同性网友“强奸”的事实。
小刚说,在网友强行与他发生性关系后,他身体就出现了短暂的大小便失禁,几分钟之内要上十几次厕所。更令小刚难以接受的是,网友在强奸他之后,还多次打电话骚扰他。
为帮儿子讨回公道,2010年3月28日,老林向警方报案。鉴于案情特殊,警方虽暂未立案,但已介入调查。警方称,此案目前以刑事案件定性还是以治安案件定性并没有公论,对于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的处罚力度,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后者或最高行政拘留15天,或警告或罚款。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虽然法律上对“同性强奸”尚无明确规定,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但小刚大小便失禁、患上抑郁症等伤害事实,一旦被鉴定为轻伤,同样可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事实上,早在2006年12月,江苏扬州曾发生一例男子“强暴”男子案件,警方虽然抓捕了“嫌犯”,但由于《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最后只能将“嫌犯”行政拘留15天了事。
“同性性侵害”尚是法律空白
近年来,社会上“同性性侵害”案例常见诸媒体,其中,男性侵犯男性现象逐渐增多。警方对此感到束手无策,主要原因是取证难、没有相关法律支持等。面对此类案件,是否该以强奸罪论处?受害人的权益应当如何保护?这凸显我国这方面法律上的空白。
所谓“同性性侵害”,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同性的他人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或者进行猥亵的行为。据了解,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中,流氓罪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中包含了“同性性侵害”行为,当时称为“鸡奸”。但1997年制定的《刑法》中取消了有关流氓罪的法条,把流氓罪分解为4个新罪名,但都没有关于“同性性侵害”行为的规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1997年《刑法》生效后发生的“同性性侵害”行为,就难以再按犯罪论处,此类案件法院也无法按强奸罪惩处,只能以其他罪名轻判。
1997年《刑法》还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说强奸的对象必须是妇女,“鸡奸”不属于强奸罪。发现“鸡奸”行为,一般以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论处。还有,1997年《刑法》规定有猥亵儿童罪,但儿童是指14周岁以下,也就是说,一旦同性性侵犯的对象是14周岁以上的男子,在《刑法》规定中就不能适用。而目前的实际情形是,男子特别是成年男子遭受同性猥亵、强奸,在《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有关这方面的保护几乎是空白。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称,“同性性侵害”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可以说属于暴力性犯罪,它对受害人的身心打击及社会伦理道德的冲击不亚于其他暴力犯罪。医学实践证明,肛交较之于其他性交方式,更容易传播艾滋病及其他性病。更为严重的是,被害人在遭受同性性侵犯后,往往会产生严重的精神创伤和心理疾病,甚至有被害人因不堪忍受巨大的心理压力而选择自杀。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受封建礼教影响,曾普遍存在“男尊女卑”的现象,新中国建立后,随着妇女地位的提高,立法对女性实行保护更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然而,我国的司法在侧重保护女性性权利的同时,却忽视了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更没有把同性间的性暴力侵犯列入立法条款中。即使发生了“同性性侵害”,司法机关却因为没有法律的规定而不能立案,当事人也因为证据等方面的原因不能提起自诉,这就造成事发后,涉案人员只能接受行政处罚,而得不到法律的真正制裁。
对于“强奸罪”,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认为,刑法学意义上的“强奸罪”,专指男性对女性的性侵犯,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妇女性权利不受侵犯,而一般意义上,“强奸”的概念更加宽泛,“男性对男性”、“女性对女性”甚至“女性对男性”的性侵犯都应涵盖其中,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就不得定罪量刑。如此一来,上述三种性侵犯都不能以“强奸罪”论处,取而代之的是以猥亵罪、侮辱罪、伤害罪以拘留一类的行政措施进行惩戒,比照起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力度,现有法律对“同性性侵害”中受害人的保护力度远远不够。
因此,近年来有人大代表、法学界人士向立法机关及全国两会呼吁,称强奸罪本质上是保护公民的性权利,不仅女性的性权利需要保护,男性的性权利同样也需要保护。目前,社会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变化日益加大,男性或者女性遭遇“同性性侵害”的案件已不鲜见,但由于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不能立案,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通过修改刑法加以解决,比如在“强奸罪”等罪名的犯罪主体中纳入女性等。有关人士称,将“同性性侵害”列为犯罪为各国通例,近十几年来,一些国家如法国、德国还修改法律,将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归入强奸罪,给予男性性权利和女性同等的保护。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介绍,从1999年至今,我国已经对刑法进行了多次修改,直到2008年《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同性性侵害”依然没有列入上述范畴,我国并未出台与之相关的法律条款或司法解释。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对《刑法》涉及性侵犯的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现有条款,对强奸罪重新定义。比如,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同性性侵害”罪,并处以与强奸罪相同的司法量刑,或者通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把强奸罪的外延扩大到“同性性侵害”行为,为制裁和震慑“同性性侵害”犯罪提供法律依据。(爱白网注:上文出自《法制与新闻》杂志2010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