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猥亵案”背后的尴尬 大连一舞校发生的同性学生猥亵案引发三大追问
1月6日,全国各大媒体都在转载一条新闻——“北京一男子强奸同性男子被判刑一年”。这条新闻被炒作成“男性性侵犯同性首被定罪”。其实仔细看过,很多人会发现这条新闻炒作成分大,因为所谓的“被判刑一年”,是以“故意伤害罪”定刑的,而被害人被性侵犯的赔偿是以“民事赔偿”方式解决的。
也就在这一天,本报记者与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明春一同踏上去往大连的火车,调查一起“同性之间的儿童[[zh:猥褻|猥亵]]案”。在长达一周的采访中,记者不仅发现了这起案件背后的教育管理缺失的问题和法律滞后的尴尬,更看到了在艺术院校这样特殊环境下的道德危机。
讲述:
学生会主席的淫威
张明春主任所受理案件的当事人叫周晓亮,事件发生时只有13岁,小小年纪,人生里却出现了“最扭曲的事情”。
1月7日,记者来到了周晓亮的家中,周晓亮一直站在窗口,不愿与人主动说话,眼睛里充满忧伤。从背影看,这个少年身姿挺拔。
周晓亮的家庭条件并不好,父母没有固定工作,一家人的希望都在他的身上。别看只有13岁,周晓亮却在学习一个热门专业——国标舞。由于国标舞成为亚运会项目,再加上近年来民间体育的火热,周晓亮到18岁时就有望赚钱养家了。周晓亮学舞的地方叫“大连新希望国标舞学校”。让人没想到的是,他在这里不仅没有看到希望,反而对人生充满了失望。
在父母的鼓励下,周晓亮说出被侵犯的经过。“欺负我的人名叫杨大伟,今年19岁,是我们学校的学生会主席,他平时对我还算挺好的。由于我跟他一个寝室,所以接触也很多。2010年9月的一天,寝室里只有我和杨大伟,他突然一下子揪住我的头发,将我拽到床上,对我进行[[zh:性侵|性侵]]犯。由于他比我大,平时也很厉害,我就这样被他欺负了,这是第一次。”讲到这儿,周晓亮突然跑进卫生间,开始不停地呕吐。
半个小时后,周晓亮含泪继续讲述。“第一次以后,我被吓坏了。我不敢告诉父母和老师,晚上睡不好觉,白天也不能集中精神练舞。一个星期后的晚上,杨大伟再次找到了我,又要对我进行性侵犯。我当时求他,他没反应,我就反抗。他一下拽我头发,把我揪上了床……此后,我妈妈与学校沟通,我换了寝室。离开前,我特意向杨大伟保证,我不会把这事情说出去,也希望他以后别来找我。但是10月6日,杨大伟又把我侵犯了。我没办法再忍受了,就跟父母说了。”
学校:
是男孩间的性游戏
目前,周晓亮的父母已经向警方报案,杨大伟被刑事拘留,他对犯罪过程供认不讳。大连市甘井子区检察院将在本月末以“猥亵未成年人”对此案提出公诉,事情已经进入法律层面。
事情看似已经结束了,但是在记者的调查中,发现此案背后有着太多隐藏的东西,于是记者首先来到了案发地——大连新希望国标舞学校。
大连新希望国标舞学校董事长、校长尹凤英接待了记者。对于此案,尹凤英说:“听到这个事情,我也很气愤,因为杨大伟在学校表现非常好,是经过我们200多个学生投票,他才成为学生会主席的。平时他非常有号召力,对同学也特别好。”“周晓亮平时的表现就不好,一年之内他换了8次寝室。这个学生很内向,不会跟别人搞好关系,用我们大连话讲就是非常‘特’。他的衣服还被同学藏到过垃圾桶里,而且他还跟女生打架,专门向女生下身踢。他还经常逃课。”相对于杨大伟,在尹凤英眼里,被害人周晓亮才是一个“问题少年”。
在采访中,对于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尹凤英说:“后两次发生在10月初,当时为了我儿子结婚的事情,我就给学校放假了,事发时是在假期,我们学校没有责任。谁触犯法律,法律就追究谁。事情发生之后,我们也一直在积极处理。我们组织了四次协调会,结果都没有成功。”
追问一 性教育的缺失责任在谁?
在采访中,记者最想了解的就是杨大伟犯罪动机和成长过程,但由于他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记者无法与他面对面交流。而且杨大伟的父母也拒绝接受采访,记者只能从一些细节上了解到他的性格特点。
对于杨大伟的犯罪动机,负责此案的检察官说:“据我们了解,杨大伟有女朋友,并不是[[zh:同性恋|同性恋]],他交代自己是看了黄色录像后,一时激动就想找人发泄。”“杨大伟家是长春农村的,父母供他学舞很不容易。虽然在我们学校上课,但是他已经在外面教课赚钱了,一个月也有2000-2500元的收入。他国标舞跳得很好,参加全国比赛、地区比赛,都拿过奖,说话唠嗑啥都行。”尹凤英校长眼中的杨大伟是个懂事的孩子。
周晓亮在被性侵犯之前,杨大伟曾跟他说:“你一定要答应我,我们之间有一种利益。我是学生会的,跟我好,对你有好处。”
采访当天,正好赶上期末考试,记者看见一大群穿着紧身衣的男女学生在一起,特别是国标舞,几乎所有的女孩都换上黑色的丝袜,有的甚至直接露着大腿。尹凤英校长小声地对记者说:“我们这个国标舞专业非常特殊,都是男女混合教学的,身体的三分之二都是在接触中的。我们学校管理就很严格,其他学校还有男女混寝的现象。我们即使这样加强管理,还是出事了,而且还是同性之间的。”“人是环境动物,一个人的犯罪与环境有着直接的关系。”辽宁省心理学会心理学专家张峻铭认为,杨大伟的行为与长期生活在艺术院校里,却没有接受良好的性教育有关。“一个农村的少年,为了学舞来到异地,每天接触的都是正在发育的少年。19岁正是对性充满好奇的年龄,加上每天跳舞都是接触异性的身体,当他没有正常渠道了解性的时候,黄色录像成为最好的方式。当他需要发泄的时候,自然会选择弱者进行侵犯。而这个时候,平时表现不好的周晓亮自然成为侵犯对象。艺术院校更需要加强性教育,让孩子们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张峻铭说。
对于性教育,尹凤英也承认学校确实没有请过专业的心理学老师来讲课,只是组织过不让早恋的训话。张峻铭还指出,[[zh:同性性行为|同性性行为]]并不一定是同性恋。他说:“现在一提起同性性行为,很多人都认为与同性恋等同,其实不然。同性性暴力侵犯事件中,加害者与被侵害者都不一定是偏爱同性的人,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同性恋。
追问二 此学校算不算是学校?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大连新希望国标舞学校”有一些怪事。
在学校里,尹凤英让学校里的所有学生叫她“干妈”。她的丈夫、儿子都在学校里工作。为了给儿子结婚,尹凤英可以随便修改假期。在采访中,尹凤英的一句话引起记者注意:“我们学校是大连新希望职业技术学校的一个系,我们学校里还有一个新希望舞蹈俱乐部,19岁的杨大伟并不是学校的注册学生,而是俱乐部的进修生。”
按照她的说法,杨大伟是“校外人员”,可为什么这个“校外人员”能成为学生会主席,而且与13岁的学生住在一个寝室。对此,尹凤英没有给出明确说法。“大连新希望国标舞学校”到底是什么样的办学单位,为什么技术学校里的一个系可以对外称是“学校”?记者又开始新的调查。
“‘大连新希望国标舞学校’不是学校!”大连新希望职业技术学校的刘学明校长直接说出了尹凤英的违规之处。
“‘大连新希望国标舞学校’根本就不存在,尹凤英与我们学校进行的是联合办学。我们学校的服装模特与舞蹈专业由尹凤英办学。所谓的‘大连新希望国标舞学校’应该是‘大连新希望职业技术学校第二校区,尹凤英每年交给我们110%的管理费。那里出现的所有问题都是由她负责。她在办学方面有很多问题,比如对外称呼是学校,自己是校长,让俱乐部的人跟正规注册生一起生活等。我们都说过她,而且这个事情我们也是通过其他渠道才知道的,尹凤英没有向我们上报过。”
在采访中记者还得知一个细节。当尹凤英得知此事后,并没有先报案,而是通过各种渠道让双方当事人私下解决,曾经有一个男子直接问周晓亮的父母“要多少钱能摆平这个事”。
记者还了解到,“大连新希望职业技术学校第二校区”在尹凤英的管理下出现了多种问题——孩子未按年龄段分寝;初中3个年级同班上课;部分教师可能不具备资格证。由于这些问题,大连新希望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刘学明表示,“我们将重新考虑是否还会与尹凤英合作的问题。”
大连新希望职业技术学校的主管单位也在本报记者的介入下知道了此事,目前正在对此事进行调查。
追问三 同性性侵犯何时立法?
一起案件不仅发现了一个管理混乱的校区,还带出了一个法律上的空白。
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明春说:“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包含了鸡奸行为。1997年《刑法》取消了原流氓罪的法条,将流氓罪分解为4个新罪名,但都找不到有关鸡奸行为的规定。因此1997年《刑法》生效后发生的鸡奸行为,就不能再以犯罪论处。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如果男性违反女性的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与之发生性行为的,构成强奸罪。如果男性违反另一男性的意志,以强迫、威胁等方式与之发生性行为的,称之为鸡奸。法律上,如果受侵害男性不满十四岁,构成猥亵儿童罪,但超过十四岁,侵害人反而构不成犯罪。也就是说,强奸罪保护的是女人的性自主权,而不包括男人。同样,同性猥亵案也没有法律保护。杨大伟的行为是强迫猥亵行为,我国没有这方面立法。”“由于案发当时,周晓亮还未满14周岁,现在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对杨大伟提出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于猥亵儿童的,应该比照强制猥亵妇女犯罪,从重处罚,量刑在三到五年之间。而现在杨大伟和学校方面一直强调,杨大伟进行性侵犯的时候不知道周晓亮未满14岁。对于这个说法,法院是否采纳还是一个未知数。我们国家应该尽快针对同性性侵犯立法。”
对于同性性侵犯立法一事,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的梁新春律师说:“当男性被同性性暴力侵犯后,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暴力行为人无罪。对他们最多的惩罚也就是治安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而这些又必须建立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之上,但此类案件的证据获取又谈何容易!
其实,有关人士一直没有停止为同性性侵犯立法呼吁。2005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刘白驹教授在“两会”期间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加大力度,将针对同性性侵犯的立法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刘白驹教授的建议是:第一,修改“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条款,取消对两罪被害人性别的限制,后者罪名改为“强制猥亵罪”,把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归入强奸罪,把强制猥亵同性归入“强制猥亵罪”。不过,这种修改虽符合当今世界刑法发展趋势,但对我国刑法传统改变过大,有关法律需要作出修改协调,而社会上也可能一时难以理解。
第二,不修改“强奸罪”条款,只修改“强制猥亵妇女罪”条款,取消该罪对被害人性别的限制,罪名改为“强制猥亵罪”,把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和其他同性性侵犯行为归入其中。从现阶段看,这种修改似更为稳妥。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对同性性侵犯立法。(文图由首席记者杨博电自大连)
1月14日辽宁《时代商报》
百科链接: [[zh:猥褻|猥褻]] [[zh:性侵|性侵]] [[zh:同性性行为|同性性行为]] [[zh:同性恋|同性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