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男子诱惑少年性行为几十次 ,被判101年执行6年
男子陈明福两年前以「供吃住」为由,引诱两名国中男学生离家,共与他发生性行为七十四次,高雄地方法院依性侵罪与和诱罪合计判处陈明福一百零一年又六个月徒刑,合并应执行六年。
为何判一百多年只执行六年?高雄地方法院行政庭长兼发言人李淑惠说,一罪一罚如果是集中在同一段时间内的反覆犯罪,罪责往往不至于同比例的累积;两名学生获被告经济上援助,且都是十四岁左右的少年,并非懵懂无知的儿童,被告在未违反两人意愿下发生性行为,都是合议庭量处应执行刑的依据。
判决指出,卅五岁陈明福三年前在台中网咖认识当时分别就读国中一、三年级的两名男学生后,多次在他的租屋处或旅馆与两人性交;陈明福并主动表示可以提供食宿,两人于是在两年前逃家,跟着陈明福到高雄投宿旅馆,两人分别与陈发生性行为各四十七与廿七次。
三人投宿高雄期间,这两名男学生日常花费多由陈明福打零工支应,陈明福后来无力负担生活开销,让两人回台中,事情才曝光。
其中一名男学生说,他不是同性恋者,「不想发生这种关系」,但陈明福对他很好,还说「没关系,一次就好」,才同意陈的要求。陈明福否认与两名国中男学生发生性行为,但未通过测谎。(联合报╱记者曹敏吉/高雄报导,201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