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妻”成艾滋病高危易感人群,“隐艾”、“男同娶妻”频致悲剧
明天是“世界艾滋病日”,家住上海的林女士(化名)打算当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男友徐某(化名)赔偿其经济损失150万元。2010年,林女士与徐某同居,但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2009年徐某就被诊断出患有艾滋病,在明知自己携带hiv病毒的情况下,徐某与林女士同居,并致使后者感染艾滋病。律师杨绍刚指出,徐某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应承担刑事责任,然而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存在漏洞,徐某很可能逃脱刑法制裁。
■ 案例
“传染给你,你就不会离开我”
杨绍刚是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律师、原上海市政府参事,长期从事艾滋病和同性恋的诉讼和法律研究。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他向记者介绍了本案的基本情况。
林女士今年30多岁,是一名白领,曾有过一次婚姻。离婚后,她在网上认识了徐某,徐某没有固定工作。两人交往后,徐某便住到林女士家中,于2010年开始同居生活。其实,对于男友的身体状况,林女士还是考虑得比较周到的。同居前,她要求男友去医院做体检,体检报告出来后,林女士没有看到艾滋病、性病等病症。
不久,林女士怀孕了,让她有点意外的是徐某坚决要她打掉孩子。不愿意这么做的林女士到医院做检查,随即噩耗传来——血检报告显示,她的hiv呈阳性。惊恐万分的林女士立刻打掉孩子,并质问男友是怎么一回事。在反复逼问下,徐某承认,他在2009年就被诊断出患有艾滋病。同居前,在被要求去医院体检时,他是请人冒名顶替检查的。当林女士问他“为什么要隐瞒艾滋病病情,还与我同居”时,徐某回答:“我想如果把艾滋病传染给了你,你就不会离开我了。 ”这种无耻的话语,让林女士既愤怒又绝望。
日前,林女士在拿到关键证据——徐某2009年的体检报告后,找到杨绍刚律师,准备用法律的武器制裁徐某,并要求他给予赔偿。
“我认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且是导致被害人重伤,应负刑事责任。 ”杨律师说。但他指出,根据目前刑法条文,徐某很可能不会被判刑,因为我国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类推原则,这一条适用于艾滋病,但问题在于,故意传播性病罪只有在“卖淫、嫖娼”情况下才能成立,不适用于男女同居关系。
杨绍刚表示,如果林女士起诉徐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并造成重伤,公安机关很可能因理由不充分而不予以立案。事实上,我国还没有出现过这样的刑事判例。在杨绍刚建议下,林女士准备明天向法院提起的是民事诉讼,要求徐某给予经济赔偿。
在诊所巧遇前夫才知染艾真相
采访中,杨绍刚律师还为记者讲述了他代理的一项诉讼,受害者也是一名女白领。
今年3月,马女士(化名)找到杨绍刚律师,述说了发生在她身上的悲剧。马女士今年30岁出头,几年前,母亲到人民公园相亲角为她找对象,在那里遇到了另一个为儿子李先生(化名)来“相亲”的母亲。马女士看了小伙子的照片,觉得外表很不错,一打听,各方面条件也蛮好。李先生的妈妈对马女士的条件也挺满意。于是,两位母亲安排双方子女见面。最终,马女士和李先生走进婚姻殿堂。
结婚后,马女士发现了丈夫的毛病。在性生活上,李先生对她很冷淡,爱意全无。而婆婆则急于抱孙子,一个劲地催他们快点生孩子。婚后一年,性生活很不和谐的马女士仍然没有怀孕迹象。于是,她带着李先生去医院做了检查,结果李先生被诊断出患有不育症。无奈之下,马女士提出离婚。
结束这段不愉快的婚姻后,马女士找到新的丈夫张先生(化名)。马女士很快怀孕了,但在产前血液检查中,却被确认为hiv阳性。此时胎儿已无法流产,医生只好为她做了艾滋病毒母婴阻隔。马女士的丈夫检测的结果虽然是hiv阴性,但他得了“恐艾症”,一直怀疑自己是艾滋病患者。最终,马女士的第二次婚姻结束了。如今,她的孩子已经出世,由于还处在检测“窗口期”,一年后才能确认是否为艾滋病毒携带者。
马女士的hiv病毒是从哪里来的呢?有一天,她在诊疗所治疗艾滋病时,恰巧看到前夫李先生。真相终于揭开了,她不但确认李先生是艾滋病患者,还知道了他是一个同性恋者。在隐瞒自己性取向的情况下,李先生让马女士当了一年的“同妻”,并且把hiv病毒传给了她。至于李先生是否在婚前就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杨绍刚律师说,他没有找到这方面的证据。
今年6月,马女士起诉前夫李先生的案件,以法院调解赔偿70万元结案。 “马女士受到的巨大伤害,远远不是70万元就能弥补的,她的同性恋前夫把她害苦了。 ”杨律师说道。
■ 说法
传统观念压力下,“男同”与异性结婚
据杨绍刚介绍,中国卫生部门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处于性活跃期的男同性恋者约占性活跃期男性的2%—4%。在一线城市,这个比例往往更高。长期从事同性恋与艾滋病研究的青岛大学医学院教授张北川曾保守认为,中国的男同性恋者约2000万,他们中80%会进入婚姻或已在婚内,相当于1600万。之所以大多数男同性恋者会与异性结婚,主要是出于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压力,很多 “男同”父母不清楚儿子的性取向,即使知道了,也希望抱孙子,为家族传宗接代。
在传统观念的压力下,大多数男同性恋者是在隐瞒性取向的情况下,与女方结婚的。婚后,他们无法给妻子带来和谐的性生活,让“同妻”备受情感空虚的折磨。更严重的后果是,男同性恋者如果与多名性伴侣发生关系,感染艾滋病的风险就会急剧上升。据卫生部门统计,我国新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男男性行为传播比例已从2007年的12.2%猛增至2009年的32.5%。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均将 “同妻”列入艾滋病易感人群。
据张北川教授介绍,早在1993年,北京就发现过男性同性恋把艾滋病传染给妻子的案例。 2008年,在某一线城市所做的一次艾滋病毒阳性感染者的交流活动中,有40余名男同性恋者,其余10余位女性则都是他们的妻子或固定女友。
针对 “同妻”饱受伤害的现象,杨绍刚表示,他希望同性恋者要自尊、自重、自爱,在结婚前一定要告诉女友自己的性取向,否则就是不道德的;如果知道自己已感染艾滋病,除必须告知性伴侣外,在性生活时必须采取带安全套等措施,不能让这一疾病降临到无辜者的身上。
当然,男同性恋者向女友公开自己的性取向,就基本意味着恋爱的终结,也会面临更大的家庭和社会压力。为此,很多学者呼吁我们的社会对同性恋者更加宽容,不要逼他们步入传统婚姻,对配偶造成伤害。
■ 建议
设立 “故意传播艾滋病罪”
近年来,故意传播艾滋病的案例在我国时有发生。如有的艾滋病患者出于对社会的报复向他人扎针,有的患者以“艾滋针”为威胁实施抢劫,有的人在知道自己患艾滋病的情况下给他人输血,也有的患者就像徐某那样,故意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但并非卖淫嫖娼。
“一方面,我们要通过立法等手段,维护艾滋病人的权益和人格尊严,不让他们受到歧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通过完善立法,更有效地惩治和预防艾滋病的故意传播。”杨绍刚说。在他看来,为了制止艾滋病的故意传播,有两种法律手段可供选择,一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使得 “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传播艾滋病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种手段则是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刑法,设立 “故意传播艾滋病罪”。
如果采取一种手段弥补了这个法律漏洞,那林女士就可以让徐某受到更严厉的法律制裁,防止此类悲剧再度发生。
杨绍刚指出,从马女士的悲剧中,还可看出男同性恋者用安全套的重要性。 “男同”如果有多名性伴侣,在发生性行为时一定要用安全套,这样才能大幅降低感染艾滋病的风险。他建议全社会更积极、广泛地宣传安全套,多设立安全套供应点。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教授张晓燕持同样观点。张教授曾在国内一个大城市做了500—800人的男性同性恋调查研究,发现这一人群首次发生同性性行为的平均年龄是22岁。他们中三分之一是城市常住人口,三分之二是流动人口,拥有大学本科和硕士学历的约占80%,高中占18%,初中及以下仅为2%,是这样一个高知人群。调查发现,每次都用安全套的比例不到50%。因为是高知,他们在网上联系的朋友特别多,有的人拥有性伴数多达100个,不用安全套的潜在后果可想而知。
杨绍刚律师还表示,他个人认为有必要恢复强制婚检。 “假如有强制婚检,那么案例二中李先生就很可能被查出艾滋病,此后的悲剧就不会发生。为了保护夫妻双方和下一代的健康,采取婚检还是很有必要的。”
11月30日上海《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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