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百名同性恋者的家长在蓉开会 呼吁关注同性恋伴侣的生育权问题
由同性恋亲友会主办的第五届同志亲友恳谈会(简称:恳谈会),于9月22-23日在成都召开,据主办方透露,本次恳谈会共有来自国内近二十个省、市的同性恋者及其亲友共上百人参加。其中有很多家庭是全家出动,有孩子陪同父母一起来参加会议,还有同志伴侣带着他们的孩子前来参加,两天的会议显得非常温情。
同志:带着孩子一起参加
来自广州,从事金融业的董先生是一位同性恋者,与伴侣一起共同生活了8年,两人工作稳定,经济收入也非常好。向家人“出柜”后,双方父母都希望他们能有一个小孩,“父母总是觉得没有个孩子家里太冷清了,也怕我们老了没人照顾。”董先生说,自己和伴侣也非常喜欢小孩,前两年两人经常会讨论孩子的问题,“要不要小孩,要小孩以后,孩子会不会受到歧视,孩子自己怎么面对和别人不一样的家庭,如何跟孩子说他有两个爸爸并让他坦然接受,这些问题我们讨论了无数遍。”
经过两年多的充分准备,董先生和伴侣决定,还是要一个孩子。去年,他们通过网络找到代孕妈妈。现在,董先生的孩子已经7个月了。这半年来,董先生常会通过微博分享他们的“育儿心经”,“很多年青的母亲都来向我们咨询如何照顾孩子。”董先生笑着说。
关于代孕的具体细节,董先生并不愿意多谈。他说,在网络上,可以非常容易的找到一些代理机构的信息。记者提到代孕目前在国内并不合法,董先生认为:“重要的是你是否爱孩子,我认为每一个爱孩子的家庭,都有权利拥有孩子。”
来自成都,58岁的李伦佐已经当上了爷爷。李伦佐和他的伴侣共同生活了20多年,在同志社群中被传为佳话。当年出柜后,李伦佐的老父亲,建议他们俩领养一个孩子,“老了有人照顾”。转眼间,儿子李磊已快30岁了,连孙子都两已岁多。说到现在的生活,李伦佐觉得很满意了,“儿子、媳妇很孝顺,我们每天回家帮忙带带孙子,好安逸!”这样的晚年,与异性婚姻中的老人并无不同。
家长:担心孩子老了怎么办?
来自广州的肖爸爸对董先生一家的生活充满羡慕。肖爸爸说,儿子出柜两年来,自己已经慢慢接纳,并愿意参与一些公益活动,希望推动社会环境越来越好,让同志孩子们能少受偏见和歧视。但是,有一个问题他一直很纠结,“我就一个儿子,我特别希望他能有一个孩子,一来他老了有人照应,二来中国人嘛,传宗接代的思想总是多多少少有一些。”肖爸爸说,他们一家很认真地讨论过这个问题,“要么找人代孕,要么领养一个。”
肖爸爸的发言,得到了多位家长的共鸣,许多同性恋者的家长担心,孩子老了没人照顾,会晚景凄凉。同时,没有孩子也不利于感情维系,“孩子是两口子之间的纽带,家里没个孩子会少一些生机,生活乐趣、人生体验也少了很多。我很希望我的女儿和她的伴侣能有一个孩子。”来自江西的邹爸爸说。
“像肖爸爸和邹爸爸这样想法的家长不在少数。”同性恋亲友会执行主任阿强说,“但目前代孕在国内并不合法,有较大风险。而《收养法》的一些规定对同性恋伴侣来说,也不尽合理需要修改,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这很明显是一种异性恋思维。同志伴侣想要拥有自己的孩子并不容易。”
“另外,尽管代孕在国内并不合法,像董先生这样通过这一方法拥有孩子的同志伴侣已经有不少了。有些孩子已经上小学。这几年,部分经济条件好的同志伴侣甚至去美国代孕,在美国的一些洲代孕是合法的。”
学者:同性恋者的生育权值得关注
针对同性恋伴侣的生育权和收养权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讲师、法社会学博士郭晓飞。郭晓飞认为:同性恋伴侣代孕尽管风险不小,但是制度不是铁板一块,“老天爷饿不死瞎家雀”,这些先行者的努力,可能也会为制度的改善做出贡献,让立法者不得不重视这一既成事实,这也是一种中国改革中常见的“先上车,后买票”,即使是违法,也是一种“良性违法”。
问:目前我国《收养法》是如何规定的?同志收养可能有哪些麻烦问题?
郭: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这些显示单身者收养是没有问题的,也没有特别对性倾向的要求。)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这一条可以看出收养法对于异性间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之间的性有更多的防范。)
但是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因为长时间同性恋承受道德污名,所以公开的同性恋收养可能会遇到障碍。)
中国收养中心的网站上现在还有这样的内容:中国收养中心不为同性恋者寻找收养对象。从法律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只承认异性婚姻组成的家庭,不承认同性恋家庭的合法性,同性恋家庭不受法律的保护。从中国医学上讲,《中国精神病分类和诊断标准》规定同性恋属于性指向障碍,归于性心理障碍类的精神疾病。从中国的传统道德和民情风俗上讲,同性恋是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不被社会所认同。根据《收养法》关于收养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外国同性恋者不能在华收养子女。(这个说法完全无视同性恋已经非病化的事实,更没有看到传统所谓“公德”的歧视性压制性因素,违反了平等原则)
同性恋伴侣想要共同收养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
问:对于同志伴侣来说,代孕可能存有哪些风险?
郭:代孕的风险: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对于代孕合同的有效性法律界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代孕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一种认为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所以有效,因为卫生部的规定仅仅是个规章,位阶很低,主要规范的是医疗机构。我偏向于认为实践中,代孕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更大。这里问题很多,例如,如果代孕母亲在怀孕期间酗酒、吸毒等行为造成孩子有缺陷是否要承担责任?
问:同志伴侣不能合法结婚,单身生育又不合法,这背后存在哪些法律盲点?
郭:今天中国在这领域最大的问题是婚姻垄断生育的问题,也就是说人的生育权必须在婚姻当中实现。我的理解是被逼进入到异性婚姻机制中的同性恋有相当一部分是出于生育后代的考虑,同性恋者常常被批评不能生育,造成人口减少,这是错误的观念,一定是社会制度的障碍而非生理障碍影响了同性恋者生育权的实现。同志亦凡人,在当下中国养老问题突出的情况下也有老有所依的焦虑,在家庭养老还不能被完全替代的情况下,一定想有自己的孩子,在物质上和精神上寻求一种依靠。反观当下的制度,婚姻成为生育的必然前置程序,逼迫大量的同志进入传统婚姻,而主流又在谴责这样的婚姻是对不知情异性的欺骗,主流社会必须反思,是什么样的机制逼迫人们一定要进入异性婚姻才能实现生育权?
问:现在生育孩子的同志伴侣越来越多,你如何看待这一社会现象?
郭:在夹缝中求生存的同志伴侣通过各种方式来实现自己的生育权,体现一种蓬蓬勃勃的生命力,打破了同志不能生育导致人类毁灭的胡言乱语,在生育的能力和意愿上,没有看出来同志有什么特殊。进一步说明,在异性恋主导的制度环境下,同志们并非毫无作为,利用自己的创造力见缝插针,顽强的过自己想要的生活。尽管风险不小,但是制度不是铁板一块,“老天爷饿不死瞎家雀”,这些先行者的努力,可能也会为制度的改善做出贡献,让立法者不得不重视这一既成事实,这也是一种中国改革中常见的“先上车,后买票”,即使是违法,也是一种“良性违法”。
问:如何化解婚姻对生育权的垄断?
答: 2002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一规定遭到主流保守观念的极大否定,可是这又是一次被压迫人们集结的过程,单身女性、单身男同志、同志伴侣,共同争取自己的生育权,打破婚姻对生育的垄断,争取国家对同居伴侣的承认(无论同性还是异性之间)从而实现共同收养,这些都会是漫长、艰难从而可贵的工作。
1:您如何看待当前有越来越多的同性恋伴侣通过代孕获得下一代这种现象?
方刚:这是同性恋者获得最基本的生存权之后必然的要求,是同志运动在中国发展到今天的必然产物。准确地说,这是同志权益的一种体现,
方刚:是同志权益的一部分。从一个侧面更加说明,同志是有爱的,同志也是渴望稳定关系和家庭的,同志和非同志一样的人,他们爱孩子,向往家庭,等等。
代孕,目前在中国是违法的。同志代孕,就面临更多的伦理挑战。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再多一些包容的心态,不要干涉同志代孕。
但代孕之后,如何正式成为自己的孩子,这仍然是有法律问题的。
2:据您的了解到,在国外生育权是否只适于婚姻内?
方刚:不是。许多国家是保障未婚者生育权的。但这个在中国,还有漫长的路要走。这不只是同志的事,也是异性恋者的事。
3:同性恋争取生育权的过程,有哪些路径可以尝试?
方刚:在中国国情下,同志婚姻权没有,生育权就更不会有。理想的路,是追求正面获得这些权利,利用一切机会和可能表达诉求。但我相信,这个路非常遥远。对于多数同志个体来说,在夹缝中找路,也许是不得已的办法。
4:打破生育垄断,学者、政府和同性恋人群等,可以做些什么?
方刚:重要的是文化的改变。不只是同志人群和学者的事,需要所有反对传统婚姻模式、家庭模式的人一起努力才有望实现。发出多元声音,鼓励多元文化的建构,慢慢颠覆异性恋一夫一妻制文化一统天下的霸权,这过程中,一定应该是对所有致力于颠覆这种文化的努力者给以支持,而不是同志的单打独斗。在一个强势文化没有松动的情况下,任何受压抑个体权利的单方面满足都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