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回应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报告 接受性倾向议题建议
中国政府认真研究了各国在人权理事会国别人权审查工作组第十七届会议期间提出的252条建议。中国政府接受204条建议,包括已经执行或正在执行的建议;不接受48条建议,主要因为它们不符合中国基本国情,或与中国宪法原则和国内法律精神相悖。
针对来自荷兰和爱尔兰的两项与性倾向有关的建议:
186.89 设立反歧视法律法规,确保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享有平等待遇,包括在学校和工作场所享有平等待遇(爱尔兰);
186.90 按照国际标准,在劳动和就业法律中加入禁止一切歧视的规定,包括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身份、族裔、宗教和艾滋病毒感染情况的歧视(荷兰);
中国政府答复如下:
186.85 接受并已经执行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通过制定各项单行法律禁止可能出现的歧视现象和问题。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明确禁止基于民族、宗教、性别、年龄、残疾等方面的歧视。
186.89 接受并已经执行 同186.85,中国在许多法律中都规定了禁止对不同群体的歧视。
186.90 接受并已经执行 中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对反对就业歧视作出较为系统的规定。
3月19日瑞士日内瓦时间下午(北京时间晚上),人权理事会将正式讨论审议结果报告和中国政府的回复。中国代表团和其他成员国将会在现场发言,随后具有联合国咨询地位的非政府组织也有发言机会。当天的讨论将会在联合国网站上直播:http://webtv.un.org/。
背景资料:普遍定期审议( upr )是以联合国会员国审查和对话为基础的机制,通过这一机制,每4年半由其它会员国对每个会员国的人权状况进行一次审查。普遍定期审议由在瑞士日内瓦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主持进行,基于三个官方文件:由会员国提交的一份国家报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编纂的联合国信息汇编,以及一个由非政府组织和其它利益相关方递交的报告的概要,这一概要也由人权高专办准备。受审查国家可以接受或拒绝其它国家在互动对话中提出的建议。会员国有义务去落实他们接受的建议,并在随后的审查周期里报告取得的进展。联合国鼓励各国政府在其准备国家报告过程中,更重要的是,在其落实审查中提出的建议及监督进展的过程中,广泛咨询公众和民间社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