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同性婚姻之我见
在美国,同性婚姻已经在六个州和华盛顿特区获得法律承认,能够享受州法律给
予的三百多项权益,但仍然无法享受到联邦法律涵盖的一千多项权益,如外籍同性
伴侣的移民权,同性伴侣的劳保继承权,等等。
假如同性恋团体直捣黄龙,继续将官司打至联邦最高法院,以求在全国范围内
让同性婚姻受到法律承认,那么结果会如何呢?我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只能根据平
时的阅读积累提出个人看法。我设想其结果是以下三个中的一个(欢迎专业人士分
享更准确的看法):
a:多数法官认为同性婚姻应该受到宪法的平等保护,赞成同性婚姻合法化。目前
普遍认为这个可能性不高,因为目前的九名最高法官中,只有寥寥两三位可能支持
同性婚姻,比如我可以比较放心地押宝女法官金斯博格和卡根,把握不准肯尼迪,
这样最多也只有三位,离多数所需的五位尚有距离;
b:多数法官认为婚姻应该只限於一男一女之间的结合,认为宪法的平等保护同性
婚姻应该受到宪法的平等保护。此举不仅将推翻已有的六州对同性婚姻的法律承认,
而且也将在二十五年内暂时阻断任何试图承认同性婚姻的努力。按照惯例,最高法
院一般不在二十五年内受理同一性质的案件,以维持法律的相对稳定;
c:联邦最高法院以维持各州对婚姻的定义权为理由,拒绝受理此案,使同性恋
团体无功而返,各州维持现状。
目前法律界多数人认为,c的可能性最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同性婚姻目
前在美国仍然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尚未形成普遍的全民共识,因此不管联邦最
高法院的判决是赞成还是反对,结果都很容易引起社会分化。有关流产的roe v. wade一
案的判决就是如此,目前美国反堕胎和支持流产权的两方可谓势均力敌,各自掀起
运动,针锋相对,已经成为每次国会竞选和总统大选的必辩议题。假如联邦最高法
院当初不予受理,让各州维持现状的话,反对方和支持方都可以保持各自的地盘,
而且此议题的讨论也限於各州之内,不至於上升至国家层面,这样有利于维持社会
稳定。
假如同性婚姻的官司打至最高法院,但无功而返,那么是否这场番努力就
不值得呢?从实际效果来看,我倾向于将这场官司视为公民教育的一部分,不谈结
果,过程却很有社会效益。在过去十年里,美国有越来越多的州通过了禁止同性婚
姻的宪法修正案和普通法律,但这些法律的通过必须走过提案、州议会辩论以及选
民公决等步骤,会受到州乃至全国媒体的持续关注。报导越多,民众对同性恋的了
解也越多,选民对同性婚姻的支持率节节攀升,这番结果恐怕是那些反对同性婚姻
的人士始料未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