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辩、真相与社会沟通──从联邦制看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路途艰难
自2004年马萨诸塞州率先承认同性婚姻以来,美国后来相继有康涅迪格、衣阿华、
佛蒙特、新罕布郡、纽约五个州加上华盛顿地区承认同性婚姻。星星之火已经点燃,
但燎原之日却似路途遥远。本来作为美国最大州的加利福尼亚于2008年6月开始承认
同性婚姻,但不到半年就被基督教会发动的全民公决所推翻。
不过反过来讲,同性婚姻的反对者也怀有另一腔郁闷。虽然他们已经成功地在
二十九个州推动全民公决,将禁止同性婚姻的修正案纳入州宪法,但要将类似的条
文塞入联邦宪法以求一了百了地禁止同性婚姻,却也困难重重。另外,除了马塞诸
塞州和康涅迪格等州承认同性婚姻外,还有新泽西、伊利诺斯、夏威夷、罗得岛和
德拉华五州承认“公民结合”,虽然没有给予同性伴侣“婚姻”的名分,但允许他
/她注册,在州法律的范围内享有和已婚异性配偶平等的权益。另外还有加州和华
盛顿州等地以家庭伴侣法的方式给予同性伴侣有限的配偶福利。
为何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道路如此艰难曲折?或者从相反角度来看,虽然在过
去十多年里,民调多次表明多数选民反对同性婚姻,他们为何难以在全国范围内对
此加以禁止,而让同性伴侣在马塞诸塞或康涅迪格等地欢欢喜喜地共结连理?为回
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首先了解一下美国的联邦制,而美国独立后不久发表的《联
邦党人书》对此做了详尽而充分的阐述,了解这份文集对於理解美国政治和法律制
度大有助益。
美国于1776年赢得独立战争时,只是十三个原英国殖民地的联盟,除了联邦议
会外,并没有其它国家政府机构,而且刚刚摆脱殖民统治的各州有着相当强烈的各
自为政的倾向。为此,联邦党人亚力山大·汉密尔顿、詹姆斯·麦迪逊和约翰·杰
伊于1787年10月至1788年8月在纽约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论文,总称《联邦党人书》。
此书拥护以代议制为基础的联邦共和制度,强调要将联邦主义和国家主义相结合。
这部关于代议制理论的重要著作对美国的政治制度进行了总体上的设计,并对后来
欧美一些国家宪法的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虽然《联邦党人文集》在总体上倡导建立联邦制,并确立中央政权,但其最重
要的政治遗产是如何限制派系的权力,使他们不至於将一己私利凌驾于公共利益之
上。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六篇中指出,即使某项提案因为代表多数民意
而在立法机构通过,也不一定说明其符合公共利益,因为强权并非一定代表公理,
有时候甚至可能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再者,公理不仅概念抽象,而且在
现实中人们对此的理解多有差异,难以取得全民共识。
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麦迪逊在第十篇中指出,每个派系总会倾向于将私
利凌驾于公益之上,此乃事出必然。在一个大国里,必将有很多派系谋求不同的私
利,假如这些派系之间并不重叠,那么每个派系在追逐私利时,必须联合一些其它
派系来达成多数联盟。为了结成多数联盟,妥协经常必不可少。就同性婚姻而言,
有人反对任何形式的同性伴侣结合受到法律承认,有人虽然支持同性伴侣结合,但
出於宗教立场而反对同性婚姻,也有人支持同性婚姻。为了在立法机构获得多数票,
支持者就可能舍弃同性婚姻,退而提议公民结合,以获取一些中间派的支持,因此
马塞诸塞和康涅迪格州等州承认同性婚姻,另外新泽西和德拉华等州承认公民结合,
即允许同性伴侣注册并享有一切配偶权益,只是不称之为婚姻。
除了为结成多数联盟而妥协之外,还有一个办法是大大增加立法的难度,使个
利在层层冲关中,通过媒体的披露,得到各层机构和民众的不断检验,於是美国就
有目前的两院制和三权分立,以期通过这些部门的相互牵制和钳制来限制各派系追
求私利而损害公益,其主要目的是保持社会稳定。在另一方面,法律虽然仍能够与
时俱进,但进程相当缓慢。拿同性婚姻合法化来说,就需要走过积年累月的层层上
诉,而不像西班牙那样,支持同性婚姻的政党上台后,凭借在国会中的多数席位通
过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提案。从另一方面来讲,虽然美国前一些年里反对同性婚姻
的选民占据绝对多数,但通过联邦宪法修正案的门槛之高和难度之大,也令他们望
而却步。虽然目前已经有二十九个州通过了禁止同性婚姻的宪法修正案,但距离三
十八州还有相当距离,而且该修正案在国会闯关时屡试屡挫,无法获得参众两院三
分之二票数的支持,连一些反对同性婚姻的议员也拒绝表示支持──并不是他们对
同性恋人群示好,而是因为该宪法修正案获得通过的话,将剥夺各州自行定义婚姻
的权利,这不仅有违联邦制之嫌,而且意味着中央政府对於社会生活的强烈干预,
动摇美国的立国之本。
说到美国的立国之本,就不得不提及联邦制实行的二元政府制。除了国家政府
和州政府的二元体系外,法律也包括联邦和州两个层次,即除了联邦法律(即全国
性法律)之外,各州还可以有各自的法律(包州括宪法)。州法只能适用于州内,
跨州不一定适用,比如各州有自己的婚姻法,目前同性婚姻在马萨诸塞和康涅迪格
等州获得承认,但这几个州发给同性伴侣的结婚证在其它不承认同性婚姻州内不一
定会受到承认。
目前美国的同性婚姻基本在民风比较开明的州取得进展,虽然总体上民意支持
年年攀升,但要在民风相对保守的州打开缺口,甚为艰难。这种举办维艰究竟牵涉
到何种奥秘?笔者认为,美国立法程序的这种盘根错节在於逐渐推进社会向前进步,
而不是寻求某种激变或巨变,因此从根本上起着稳定社会的作用。
从理想的角度来看,法律犹如科学,希望反映出绝对真理,并作为社会正义的
标准。但这个设想无法避开两个问题,一是绝对真理是否存在,二是即使存在,它
能否被人们所感知和认识。在科学领域里,一项实验的成功并不足以确立一个理论,
实验的结果必须具有可重复性。法律的确立与此有着类似之处,而其标准往往是由
人来裁定(比如各级法院的判决),因此经常只是停留在相对真理。相对真理是否
靠近或者反映绝对真理,社会成员具有相当的主观性,其准确性难以确定,但又有
需要时时做出裁定,以保证社会机器的正常运行。就同性婚姻合法化来说,支持者
认为这是天赋人权,是客观道义的体现;反对者则捧出上帝,因为上帝对他们来说
就是独立於人之意志和观念之外的“客观真理”。双方各执己见,都认为自己手握
真理,同性婚姻合法化在一些州各个击破其实就像是重复实验的过程,等到有一定
数量的州承认同性婚姻,或者同性婚姻已经被绝大多数选民或联邦最高法院的多数
法官认可时(联邦最高法院被视为世俗社会的最高仲裁者),那么要求在全国范围
内承认同性婚姻将是水到渠成,但目前显然还没有达到理想局面。
虽然各方各执行己见,无法在短时间内说得对方心悦诚服,但如果给予足够的
时间让各方参与辩论,让大家了解事情围绕着同性婚姻的正反里外的各个方面和各
个层次,还是有可能相互争取,并达成某种共识。辩论的间隙,人们有思考和沉吟
的机会,也有改变看法的可能。也就是说,争辩就是一个社会沟通的过程,但需要
时间。即使很多州通过了禁止同性婚姻的宪法修正案,也必须走过议会听证、媒体
讨论和公民投票等程序,使同性恋议题的曝光率大大增加,不仅主流报刊杂志对此
大加关注,很多中小学也将之列为课堂里的辩论议题,期间人们对同性恋从陌生到
好奇,再到熟悉,这对於同性恋权益的进步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对同性恋越了解,
越倾向于表示友好。除了争取反对者之外,这一切也有助于让年轻一代从小就接触
到同性恋人群,不会将之视为洪水猛兽。换句话说,虽然同性婚姻合法化屡受挫折,
但这场持续的争辩迫使人们对面对,去思考,这番揆情度理本身就是一种推进。在
推进的过程中,同性婚姻作为一种基本人权的原则越来越显清晰,使反对者和支持
者在人数上此消彼长,比如加州2000年的全民公决中,有62%的人反对同性婚姻,而
八年后这个比例下降了10%,支持者和反对者接近持平。统计结果表明,三十岁以下
的选民对同性婚姻的支持率超过了60%,可见同性婚姻合法化乃是大势所趋。当2004年
马萨诸塞首开先河承认同性婚姻时,全国范围内只有三分之一的选民表示支持,但
在2011年初的同样民调表明,支持率已上升至52%。2011年当6月,纽约州议会通过
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提案并得到州长签署时,民调显示63%的该州选民对此加以支持。
2009年11月,缅因州选民在全民公决中,52%的选民反对同性婚姻,从而否决了该州
此前通过的同性婚姻合法化地位,但过了不到两年,同性婚姻支持率已经反超,所
以该州的同性恋团体将发动同样的全民公决,恢复同性婚姻的法律地位。
同性婚姻合法化之看似举步维艰,固然令人急不可耐,但我们不妨将之放在美
国社会的大环境下看待这个议题。美国选民在各议题上立场纷杂,各种辩论在大众
媒体、学术界、出版界以至民间层出不穷。但在过去的二百多年里,除了为保持国
家统一而发生的南北战争之外,社会并没有出现很多民主国家经历过的剧烈动荡局
面,任何派别都不可能通过发动政变、焚烧政府大楼或占据机场等重地来向政府要
挟,这说明社会的稳定性。在同性婚姻议题上,虽然同性恋者对於进展之缓慢深感
急不可耐,但除了理性地诉诸法律外,盼望短时间内产生巨变是过於天真的幻想;
反对同性婚姻的人士在倚仗人多势众时,也无法在全国所有范围内剥夺同性伴侣登
记结婚的权利。可以说,把这番缓慢和曲折放在历史和法律的大环境里,可以说挫
折是暂时的,而进展的步履蹒跚其实是受制于保障美国社会稳定的基石。
那么,同性婚姻既然是大势所趋但同时又步履蹒跚,这是否意味着抗争的松懈?
这番担虑不无道理,但也正说明了投入争辩的必要。真理是越辩越明,支持和反对
双方在美国目前可谓势均力敌,而同性婚姻支持者的每一份投入和据理力争、每一
位盟友的争取,都在促进前进步伐的略微加快,使水到渠成的最后成功早日到来。
注:此文原写于2009年初,那时美国只有马萨诸塞和康涅迪格两州承认同性婚姻,
现在已经扩至六州加华盛顿特区。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路犹如半个多世纪之前开
始的跨种族婚姻合法化之路,1948年首先在加州获得承认,直到1968年才在全国范
围内获得法律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