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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同性恋权益现况综述(一):法律和政府的二元框架

  由於美国在世界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巨大影响,美国的同性恋文化在全球也
广为传播,尤其是好莱坞大片和爱情片总是凸显美国社会自由开放的一面,中文媒
体也报导旧金山和纽约等地的每年同性恋自豪游行,一幅幅狂欢照片使人们产生某
种迷思,认为美国的同性恋权益理所当然地走在全球的最前列。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那么美国同性恋权益的真实状况究竟如何?就这个问题,
我将从以下四方面来阐述:1)美国法律和政府的二元框架;2)美国两党政治与
同性恋权益;3)美国同性恋权益现况;4)法律之外的进展,即社会层面上的权
益状况。最后还根据个人的观察和推断,展望一下美国同性恋权益的走向。

1.美国法律和政府的二元框架

  同性恋权益和法律息息相关,要了解美国同性恋权益的进展和现状,首先要了
解美国法律的框架。

  美国的政体是联邦制,不仅实行二元政府制(国家政府和州政府),而且法律
也包括联邦和州两个层次,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除了联邦法律(即全国性法律)之外,各州还可以有各自的法律(包州括宪
法)。州法只能适用于州内,跨州不一定适用,比如各州可以有自己的婚姻法,目
前同性婚姻在马萨诸塞、康涅迪格、衣阿华、佛蒙特、新汉布郡、纽约六州外加华
盛顿特区获得承认,还有新泽西、伊利诺斯、罗得岛、夏威夷和德拉华等五个州以
公民结合的方式承认同性伴侣关系,加利福尼亚、俄勒冈、华盛顿和内华达四州用
家庭伴侣法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给予的权利也几乎和异性配偶一致,但这些个州发
给同性伴侣的结婚证或者伴侣证书在其它州不一定会受承认;

  2)联邦最高法律为联邦宪法,州内最高法律为州宪法。州内各项法律必须符
合州宪法,比如衣阿华州于1998年通过《捍卫婚姻法》,禁止同性婚姻,但该法属
於普通法,该州最高法院于2009年判定其有悖于州宪法中规定的“法律为人人提供
平等保护”的原则,将其推翻,使同性婚姻在该州获得法律承认(注1)。

  当然,各项法律又必须服从联邦宪法,比如联邦最高法院于2003年根据对联邦
宪法的诠释,认为同性性行为属於公民自由,不应该受到法律惩罚,这个判决自动
推翻了当时还残存于十五个州的反鸡奸法。

  普通法可以通过议会投票表决通过后,再由州长签署即可付诸实施。假如公民
对於宪法中的某些条文感到不满的话,可以要求在宪法中加入修正案(即修改宪法)。
由於是最高法律,修改宪法自然要慎之又慎,其程序虽然因州而异,但一般都相当
繁琐,比如需要议会连续两个议程投票同意(即需要两年),再交由全民公决。修
改联邦宪法的程序尤其麻烦(注2)。

  3)联邦最高法院有九名法官,职责在於诠释联邦宪法;州最高法院有七名法
官,职责为诠释州宪法。法官实行终身制,联邦法院最高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国会
两院多数议员同意后上任。由於是终身制,因此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人选不受选举
影响,也不会因政党轮替而发生太大变化,这可能会使一些急于上诉修法并希望改
变现状的人士感到急不可耐,总感觉法律落后于时代的进步,但它在很大程度上维
持了法律的相对稳定;

  4)当普通法律和宪法相抵触时,以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诠释为准。由於宪法往
往表达一些精神性的内容,措辞比较抽象含糊,每人对此的理解可能存有差异,因
此我们经常会看到最高法官因人而异地对宪法中的同一条文做出不同的诠释,比如
联邦宪法规定“人人生而平等”,州宪法往往有“法律为人人提供平等保护”的条
文,而婚姻就是一种法律保护(比如离婚时一方可以要求得到赡养费),那么这里
所言的“人人”是否包括同性伴侣?於是就牵涉到同性婚姻是否应该受到法律承认。
当最高法官的看法相异时,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作为最后判决。

  假如要修改有关法律,有两条途径可以选择,一是前面所说的通过州议会或国
会投票,二是通过“法律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即所谓的打官司。
当公民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或剥夺时,可以经过层层上诉,直到由最高法院通
过对宪法的诠释做出判决,即“给个说法”。“法律的正当程序”是法律框架内的
诉讼程序,由於其目的经常在於通过案例法的原则来修改现行法律,而政府又是现
行法律的执行者,因此政府成为被告是家常便饭。除了修改法律之外,“法律的正
当程序”对於尊重宪法和稳定社会起著至关重要的作用。

  美国的宪法规定,为人人提供平等的保护,人人享有平等的权益,这些表达虽
然抽象,却是同性恋者争取平等权益的出发点。而具体的法律往往规定,当事人的
性别、种族、肤色、宗教信仰和政治信仰等因素不能成为歧视的理由,同性恋团体
则希望在这些法律条文中加入有关性倾向(往往还有性别更换)的非歧视条款。然
而,美国的民众对此的态度往往很有差异,其关键在於性倾向究竟是一种天生的特
质,还是后天的选择,对此看法还存有争议。这方面见解的不同往往决定著选民对
同性恋权益的支持与否,比如同性恋人群认为同性婚姻乃天赋人权,就象跨种族伴
侣有权结婚一样,但很多选民基於自己的宗教信仰,认为同性恋是一种后天的选择,
不能与种族和肤色相提并论。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虽然很多同性恋者认为权利不应
该基於性倾向的先天性,但从公众心理和公共政策的角度来看,同性恋先天性证据
的发掘和积累仍有其现实和积极意义。

注1:根据法律,各州应该相互承认在外州缔结的婚姻。为了以防在外州缔结的同性
婚姻在本州内受到承认,美国国会于1996年通过了《联邦捍卫婚姻法》,允许一州
拒绝承认外州缔结的同性婚姻。还有一些州也通过了《捍卫婚姻法》,将婚姻定义
于一男一女之间的结合,等於禁止同性婚姻,但《捍卫婚姻法》在州内属普通法,
同性恋团体认为其不符和州宪法精神,可以上诉至州最高法院,要求将其推翻。

注2:修正联邦宪法需要先经国会有关委员会同意,然后在参众两院都取得至少三
分之二议员的投票赞同,再由总统签署,最后还需要由至少三十八州的选民投票通
过。修正州宪法的程序因州而异,一般是经州议会多数议员连续两个议程投票通过,
再交由全民公决,经多数选民同意后正式通过。加州的州宪法修正的程序相对容易,
只要征集到一定数量的选民联署,不必经过州议会审议就可以付诸于全民公决。

(下接《美国同性恋权益现况综述(二):两党政治与同性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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