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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认识同性爱之不一样的自由!

在wnbc电视台一个名为“仅仅为了妇女”(for women only)的节目中,主持人艾琳· 萨里南于1969年3月的一天上午采访一群同性爱者。节目中出现了如下对话。

妇女(在观众中):“同性爱者想要得到治疗吗?”

女同性爱者:“哦,我们大多数人不想去治疗,因为我们不认为我们的行为是疾病。如果我喜欢同另一位妇女一同生活,并感到快乐,而且这无论如何也不会使我衰弱,如果我能够在工作中发挥正常,并且自我欣赏,主观上感到我的生活是愉快的,我不明白我有什么病……”

美国学者尼克拉斯·n·吉特瑞尔指出:今天的社会对于什么是疾病、应当由谁确立一项疾病的标准、我们将怎样衡量不良的公共影响众说纷纭。“如同每一个盲人对于大象的美有着不同的认识一样”(1)。

问题在于,能否仅仅认为某一行为与大多数人不同、与你不同就将其视为疾病呢?

换一句话说,一个人,有没有与众不同的自由?

不一样的自由与环境提供的可能性

从权利性质看,不一样的自由(the right to be different)属于公民的环境自由(circumstantial freedom)的一部分。按照美国学者m. j. 阿德勒的划分,自由有三种主要形式,一是人性中固有的自由,包括理性思考、综合说话能力等,这种自由是人类特有的,可以称为“天生的自由”;二是与智慧和美德相联系的自由,只有在其个人发展过程中已经获得了一定程度的美德和智慧的人才拥有的这种自由,可以称为“后天自由”;自由的第三种形式完全依赖于有利的外部环境,每一个人对这种自由的拥有情况会因时因地而有所不同,它完全取决于外部环境对他有利还是不利——“我们的环境自由意味着我们能做我们愿意做的事能——我们能够在公开的行为中实现我们所作的决定,我们能够为我们个体的善(不管这种善是否正确)而想要做的事。”(2)

相对于不同的环境,人们拥有不一样的自由的程度有着或大或小的差别。宽松的外部环境为人们按照自己的欲求去选择与众不同的生活方式提供了条件。不利的环境含有强迫、限制、束缚因素,它可能强迫一个人去做他所不愿去做的事,或者限制人们的选择范围,使一个人只能在社会既有的生活方式中进行选择,一旦超出了社会普遍接受的方式,就会受到制止甚至制裁。

“不一样”是一个比较概念,是相对于他人、相对于社会而言的,指的是与他人、与社会的通行的模式存在足以引起他人和社会注意的差异,这种差异通常可以被认为对既有的模式构成了挑战甚至威胁。不一样的自由之所以成为一项权利要求,表明该不一样的“另类”绝非强大到足以控制他人、控制社会,从而通过自己的力量改变自己的环境的程度,而是可能或者现实地处在他人的控制、社会主流文化的压制之下。是否能够拥有不一样的自由以及拥有这种自由的程度,是以这种“不一样”本身的内容决定的可接纳性以及他人、社会的开明程度、价值标准的构成为条件的,换一句话说,取决于他人、社会所能提供的宽容。

相对于异性爱来说,同性爱属于与主流方式不同的、为少数群体遵从的性活动方式,当每100个人中只有5-6个人对同性有着真实的性欲的时候,不能不承认更偏好这种性活动的人与众不同。他们是否拥有根据自己的欲求进行活动的自由取决于其所处的环境为其提供的可能性。环境因素是变化的,而且因时、因地而有所不同。在历史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同性爱者在相当长的时代被视为妖孽而惨遭火焚,例如:1726年5月,法国洛林地区的艾田·波热隆·德夏弗瓦因提供同性性服务而被处以火刑;1750年7月在格莱夫广场一个18岁的和一个25岁的年青同性爱者因明目张胆地在大街上发生同性性关系而被处以火刑。纳粹德国强迫同性爱者佩带粉红三角标志并加以迫害,提供了20世纪对同性爱者进行大规模迫害的例证。至今,仍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同性爱行为严加禁止,包括美国一些州的法律,对于成年男子私下自愿进行的肛交行为仍确认为犯罪并施以刑法处罚(3)。不过,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同性爱者进行严厉打压之时,另一些国家和地区则表现了宽容,例如,中国古代对于同性爱就表现出一种令人惊异的宽厚态度。在现代,一些国家和地区将同性爱非刑事化,不再将其视为犯罪;学术界将其从精神疾病中分离出去。同性爱不是疾病和犯罪,只是另一种性活动方式而已棗这样的观念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同性爱者所拥有的环境自由正在得到改善。

不一样的自由的认识论基础

这样的命题大概是无可怀疑的,即世界是可知的。但人类不可能一下子就穷尽了对于世界的全部认识,人类的认识是不断发展的,对于某一特定时空内的人类来说,不可知的事物太多,而且随着人类对世界的进一步了解,发现伴随着人类知识增长的未知面也在显露得越来越多。物质世界的发现告诉我们,世界比我们原来所想象的要复杂得多。人们常常对自己的知识增长感到十分骄傲,而事实上无知的范围也随之增加。近现代科学的发展说明,公认的无知范围的扩大与这种发展同步进行。尽管多数人都认为,随着科学的发展,人类无知的范围在逐步缩小。恰恰相反,科学上的每一个重大进步总是向我们展现了一个更加陌生无知的领域。在此之前,我们不知道自己在某种领域无知,甚至不知道有该领域的存在(如量子力学、生物工程)。人们需要重新审视关于人类有知或无知的基本预设,而将过于乐观的自我评价抛却。像古希腊苏格拉底在临终申辩时告诫过的:“认识你们自己,从而承认你之所知微乎其微”。

孔子曾言:“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知道自己无知,去探索自己所未知,是知识进步的基础。当对于自己的无知有着正确的认识时,人类才能保持一种宽容的心态。人类的不宽容,特别是宗教社会曾经有过的不宽容,正是“强不知以为知”的必然反映。

人们可以将知识观分为两大派。一派颂扬人的理性能力,确信人类能够掌握所有的相关知识,并根据这种知识建构一个理想的社会。另一派则认为,所有人的知识都是有局限的,任何人都不可能做到通晓一切,或是把握终极真理。当代著名自由主义思想家哈耶克和波普尔认为:所有的知识和信息并不构成一个整体,可以扩展,却不可能完全集中于个别人或个别机构手中,更不可能被个别人所完全掌握。不少研究社会的哲学家和学者们假定人们可以乃至已经获得了相当完备的知识。事实是,尽管科学家们会自然而然地强调我们的已知之物,但我们的知识远未完备。(4)

知识论与自由观的关系极其密切,这就是:承认无知的不可避免性是个人自由的基础。自由是一个消极的概念,即缺少强制的状态。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强制通常蕴涵着这样一层意思:强制者被假设为“有知的”、“正确的”,被强制者被假定为“无知的”、“错误的”,所以前者可以用各种手段迫使后者就范。这种强制之所以妨碍自由,是因为它不承认个人有能力去认识、运用、评判知识,使他成为仅仅是实现他人目的的工具。显而易见,如果有全知的人,能够洞察并预见过去、现在及未来的一切,其他人也就没有多少自由了,因为全知的假定要求人们始终走少数人所发现的“唯一正确”的道路,那些自奉为智者的人会强制他人放弃自由,追随他们所发现的“终极真理”。相反,正是由于正视我们的无知,弥尔顿、洛克和密尔才主张宽容。哈耶克指出:“保障自由的所有制度都是适应无知这一事实的产物”。自由就是允许所有人把他所拥有的知识用于自己的目的。自由之所以必不可少,是因为它为不可全知、不可预见的事物留下了空间,为我们提出自己的发现参与充分讨论并为既有的论断提供机会。没有自由,便没有选择,便没有科学的进步,《圣经》、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和火刑就会至今钳制着所有的进行科学探索的努力。(5)

当然,这里的“无知”不能理解为一无所知,否则就是对人类的贬低。同样,一厢情愿地把人的理性能力和知识水平提升到实际达不到的水平,也缺乏科学的依据和态度。最为可取的,是对人类的能力保持审慎而非盲目乐观的态度。(6)

历史上的不宽容,大半来源于确信自己掌握了终极真理,从而对于新观念不愿领受,如教会对同性爱曾经抱有的不宽容,就是如此。随着人们对于同性爱的认识不断深化,20世纪90年代教会也改变了自己的态度,这使人很自然地想到它对于伽俐略的态度转变。不宽容也可能来源于利益,由于新的发现或者假想形成的新认识可能被认为对于既得利益构成威胁,因此基于恐惧,享受着传统和习惯安逸状态的人不愿改变现状,而对新的认识进行压制。

在中国古代,同性爱被一些人视为一种“癖”。癖既含有一种疾病之意,也含有特殊嗜好的意思。如白居易诗云“人皆有一癖,我癖有章句”;又如《晋书》载杜预自述:“臣有左传癖”,等等,都是指有特别嗜好。因此称同性爱为“癖”,不一定含有视其为疾病的意思,尽管不乏有人认为这一嗜好乃为不良嗜好。近现代的中国人将其视为一种精神疾病或者心理障碍甚至生理病患,大概是受外国心理学理论的影响所致。尽管有一部分人因生理原因或者心理原因导致同性爱,但认为所有的同性爱者都有精神、心理或者生理疾病或者直接把同性爱视为一种疾病,证据却远远不够。实际上,将同性爱视为“病”,更多的是依据它的反常性,即与绝大多数人不同。当没有足够证据确认它属于一种疾病的时候,不应当将它推定为疾病,也不应该轻易施以类似影片《上了发条的橘子》那样的治疗的。对于同性爱的原因,说法很多,但似乎没有哪一家的说法足以盖棺论定,因此不妨继续探索。但在有足够证据证明同性爱是一种精神、心理疾患之前,应当将它从精神疾病的名单中删除,象西方国家心理学家已经做过的那样棗因为,对于这种不一样,我们人类的知识可能还不足以解释我们偏要反其道而行之的合理性,那么就不妨先学会尊重这种不一样的自由吧。

对于不一样的自由的宽容,知识论的上述原理只是提供了一个方面的重要源泉。除此之外,社会的多元化、人类知识的进步、民主机制的建立、法治而不是恣意的人治的政治形式等都对不一样的自由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无疑,“一旦正义的法律得到巩固,它们就会扩大个人的自由。但在非正义的法律专制统治之下,暴君实行的是强权(might)统治,而不是公理(right)统治,因此,个人自由会完全丧失。”(7)

不一样的自由的限度

  自由通常意味着我们能做我们愿意做的事(do as we please)。但为所欲为的自由是没有的,任何自由都有一定的限度。自由需要由正义加以制约。自由与放纵之间的区别就在于,放纵乃是非法地或者非正义地行使了一个人做他喜欢做的事情的能力,这意味着自由的滥用。自由应当不损害与别人共同生活的社会所拥有的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否则,就会出现各个人的自由的相互冲突,最后便以强者压制弱者的强权统制人们的自由,形成强者有更多的为所欲为的自由而弱者拥有更少的自由却承担更多的服从义务的秩序。

自由由正义加以实质的约束,由法律和道德加以形式的约束。因此,法律和道德应当符合正义。非正义的法律和道德需要革除,代之以正义的法律与道德。自由是在后一种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的自由选择和自由行动的权利。

什么是可接受的性,不但是道德所关心的问题,也是法律所关心的问题。当今世界,大众的性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性越来越被看作自然的事情,“它有很多的不同的方式,也适合各种年龄的人,它的主要目的是快乐和消遣。”(8)如艾里斯(h.ellis)就曾指出:“性是自然而令人喜欢的”,“认为性欲是卑下邪恶的观念是宇宙中的一大荒谬,就好像疯人院里的疯子认为他的食欲是邪恶的,而拒绝进食一样。”(9)d·h·劳伦斯在《性与可爱》一文中持有完全相同的观点。

唐娜希尔提出现代社会有着与传统社会不同的新的性道德,她说:“传统的性态度在各种社会力的交互作用下已分崩离析,代之而起的是一种新的性道德,这种性道德是建立在如下的三个基本前提上:(1)性是健康的,自然的就是美的,任何让身体觉得愉快而又不会伤害到他人的行为都应该被接纳;(2)性关系是平等,要扬弃旧有的鼓励男人而压抑女人的‘双重标准’,在一种性关系中,男女两性均应有自由表达其需要并分担责任的平等关系;(3)传统上为了调节性关系而建立的婚姻及家庭制度,应该尽可能具有弹性,符合个人的脾性,而非强迫每个人都套进同一个框框里。”(10)这些标准显然是就异性爱而设定的,但实际上只要稍稍改变以下措辞就可以应用于同性爱。按照第一个标准,任何让身体觉得愉快而又不伤害到他人的性行为都应该被接纳。反之,一些伤害到他人的性行为是不可被接纳的,包括强迫的性爱――性强暴、强制猥亵和准强暴(一般是指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发生性交)、准强制猥亵(一般是指成年人与未成年人进行猥亵行为);公开挑战善良风俗的性爱——在公共场所公开地进行猥亵或者性交行为(包括在公开场所、公共浴池、公园、酒吧、路边等发生此类行为)等等,就属于逾越了自由的限度的不可接纳的性行为。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性强暴、猥亵等罪名,对同性间发生的强暴、猥亵行为给予刑罚处罚。被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通常包括:(1)对未满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猥亵或者猥亵未遂;(2)对因疾病、残疾、身体或精神缺陷而明显易受攻击的人实施猥亵或者猥亵未遂;(3)以暴力、强制或突然袭击的手段,对除未满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以外的人进行猥亵或者猥亵未遂;(4)对未满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的人身实施任何性质的性进入行为;(5)对因疾病、残疾、身体或精神缺陷而明显易受攻击的人的人身实施任何性质的性进入行为;(6)以暴力、强制或突然袭击的手段,对他人人身实施任何性质的性进入行为;(7)以麻醉、催眠等方法使他人不能反抗而对他人实施猥亵或者猥亵未遂;(8)在公开场所公然进行性交或者猥亵的行为。上述“猥亵”的行为包括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进行的除性交以外的行为。成年男子间彼此同意并私下进行的性行为,一般都不认为是犯罪,但有的国家或者地区规定得更为严格,如美国的一些州规定成年男子间彼此同意并私下进行的肛交、口交行为,也构成犯罪。中国1979年刑法对于男子间强奸、准强奸、猥亵、准猥亵、公开性交或猥亵、群奸群宿等,是以流氓罪加以惩处的。1997年刑法取消了流氓罪,对猥亵儿童、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行为处以刑罚,对聚集3人以上进行淫乱或多次参加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的,一种看法是仅限于异性间才予以处罚,另一看法是既包括异性也包括同性。就刑法比较而言,中国法律对同性性行为的刑罚处罚没有作出严苛规定,相对要宽松得多。

令人极为遗憾的是,一些同性爱者似乎并不珍惜对于同性性行为相对较为宽松的我国法律,他们在公开场所大肆进行在其它许多国家(包括发达国家)都可能会遭受起诉的公开的性活动,大有政府不采取行动就将“革命”进行到底的“豪情”和决心。例如,在一些同性爱者比较集中的浴池,许多男同性爱者厕身其间进行口交、手刺激。据了解,肛交虽然少见,但当众进行的其他性行为却十分常见,足以“惊世骇俗”。一些同性爱者在肉欲的驱使下不分场合贪求享乐,其道德观念之匮乏,蔚为奇观。这便是在应该自我约束的地点滥用不一样的自由的典型表现。

结 语

wnbc电视节目中那位女同性爱者是对的。在不损害他人的限度内,一个人或者一个群体是应当拥有不一样的自由的。对于行使这种自由的行为,不能视为一种疾病棗因为,就像社会心理学家阿伦森所说的那样:“行为古怪的人不一定都是疯子”(11)。

同性爱者大都有一个共同的愿望,就是期望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接纳。其实,任何与众不同的人都渴望开放胸襟的包容,只有包容,才能实现这样的自由。台湾作家龙应台在与本文同题的文章中提醒人们:“他们有与我不一样的自由,也有与你不一样的自由”。这也是本文作者最后想要说的话。

 

注释:

(1) nicholas n. kittrie: the right to be different, the johns hopkins press, 1971, p.18.

(2) (美)m.j.阿德勒:《六大观念》中译本,团结出版社1989年第1版,第146页.

(3) 例如美国乔治亚州法律禁止鸡奸.联邦最高法院1986年裁决同性爱者没有进行鸡奸的宪法权利.

(4) 刘军宁:《无知与自由之间》,载《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三联书店1992年6月第1版,第1?/font>14页.

(5) 同上.

(6) 同上.

(7) (美)m.j.阿德勒前引书, 第144页.

(8) 蕾伊. 唐娜希尔: 《人类性爱史话》中译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8年2月第1版,第250页.

(9) 转引自唐娜希尔前引书, 第251页.

(10) 唐娜希尔前引书,第252页.

(11) (美) e . 阿伦森:《社会心理学入门》中译本,群众出版社1985年11月第1版,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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