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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病人依法应暂缓结婚

  爱白网讯: 今年“世界艾滋病日”前夕,不少媒体纷纷报道了贵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小琴与男友小明准备结婚的消息,并得出“艾滋病病人不能结婚,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则可以结婚”的结论。记者就这个大家关注的问题,专访了婚姻法专家、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她明确表示——

  《婚姻法》:没有明文禁止艾滋病感染者结婚

  记者:今年12月1日“世界艾滋病日”前后的一段时间里,国内诸多媒体报道了贵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小琴与男友小明共同生活,并准备结婚的消息。有些传媒称“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艾滋病人与非艾滋病患者结婚有限制规定”,是这么回事吗?

  蒋月:全社会诸多方面如此热心艾滋病防治工作,同情、尊重艾滋病患者,人们对爱滋病患者及其密切接触人员,不歧视、不冷落,而是热情相待,这令人欣慰。不过,艾滋病感染者想结婚甚至生育,涉及许多法律问题,值得认真研究和讨论。

  我国《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艾滋病人能否结婚问题。但该法第7条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艾滋病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呢?这要区别具体情形而有所不同。


  区别:艾滋病病人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记者:我原来坚定地认为,凡与艾滋病有关的人都不能结婚,但现在南方一些媒体却说,艾滋病病人不能结婚,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则可以结婚。是否如此?

  蒋月:在我国,艾滋病属于指定传染病。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8条明确规定,“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而艾滋病与人的具体关系有两种情形:艾滋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患有艾滋病依法属于应当暂缓结婚的法定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换言之,患指定传染病的人,在传染期内,依法不能结婚。过了传染期,不具有传染性,才可以被允许结婚。

  法律关于禁止结婚的条款,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协商一致加以改变,凡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患者,而且在传染期内,即使当事人双方事先知情,自愿结婚,也不为法律所允许。艾滋病人被禁止结婚是绝对的,没有例外。近期媒体报道中的贵州艾滋女小琴究竟是艾滋病病人还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报道并不十分清楚。如果该女青年是艾滋病病人,则具有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依法不能结婚。尽管其男友出于爱情,不怕牺牲,勇敢地表达了与之结婚的强烈愿望,但其结婚要求依法将不能获准。如果该女青年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其申请结婚,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限制,只要求双方接受医学咨询。


  结婚:不存在公开或秘密之分

  记者:今年艾滋病日的主题是“相互关爱,共享生命”。可能是为了配合这个主题,不少媒体在宣传上刻意突出了小琴和小明到北京“公开结婚”,这种提法合适吗?

  蒋月:首先,社会应当尊重、关心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然而,由于婚姻生活的特殊性,即使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禁止其结婚,并不等于鼓励其结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健康人相互结婚并不是值得表扬!媒体的炒作,有点偏离了教育人们珍惜生命的初衷。其次,关于公民结婚的地点,现行婚姻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具有强制性;准备结婚的当事人并没有权利自由选择。依据现行婚姻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选择决定婚姻登记机关,即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如果双方户籍在同一地,依法到共同的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如果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地,则可以到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然而,从媒体报道中,出现“两人都是贵阳人”的文字,未见到该女青年或者其男友是北京户籍的报道。按照现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这对男女不具备在北京结婚的条件。关于某些媒体所称艾滋病感染者即将“公开结婚”,明显用词不当。我国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凡结婚,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审核,符合婚姻法规定结婚条件的人,获准结婚登记并取得了结婚证,就是合法夫妻;根本不存在公开结婚或者秘密结婚之区分。


  生育:比结婚更复杂的问题

  记者:据报道,促使“小琴男友决定与小琴结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俩“经咨询法律和医学专家”后,被告知“两人可以结婚,在医生的指导下还可怀孕生育”。您怎么看他们的生育问题的?

  蒋月:虽然,《母婴保健法》并没有明文禁止法定传染病患者生育,但生育后代是一个比结婚更复杂的问题。因为母婴传播是艾滋病传播的三种主要途径之一。如果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健康人结婚后,使用避孕套可以有效地防止健康配偶被传染艾滋病的话,母婴传播则会复杂得多。尽管目前在发达国家有技术手段可以从感染者受孕、分娩和喂养上给予干预,但是,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这种干预是否能保证不增加一个小艾滋病病人或病毒感染者?同时,所有的技术干预均意味着社会的投入,这肯定不是一个小数额。我国现有医疗技术水平、国家财力、居民的经济负担能力能否顺利实现这种干预,值得深思。而且,就感染者个体而言,她本来就是带病之躯,怀孕过程不利于感染者本身的健康;将来的孤儿问题也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实现拥有下一代的单纯生育愿望那么简单。我国目前实际感染艾滋病人数已超过100万人;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来阻止艾滋病的进一步流行,到2010年底,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数量将达到1000万或更多;估计届时我国的艾滋病孤儿可能达到13.8万人。面对这样的数字,我以为,无论法律工作者还是医务工作者,都没有权利鼓励艾滋病感染者生育;适宜的做法是劝导艾滋病感染者放弃生育子女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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