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团体建议重新界定强奸、性交定义
男性受性侵犯的保障不足,今妇女团体亦要代为出头。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昨在一个研讨会上,建议修改性侵犯法例,受害者应包括男性,又建议条例中「性交」的定义包括:阴道交、强迫口交,非阳具插入。法律界人士亦认为,现时本港法例对保护男性被性侵犯者的措施并不足够,该与女性看齐。
据香港媒体报道,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名誉秘书吴惠贞,昨在「北京世妇会五年回顾——香港观点」研讨会上称,受性侵犯的女性,大部分不会举报,以九八年为例,被强奸或非礼的受害人,分别有九十和一千二百一十四人,但这只占实际受害人的四个百分点。
她建议政府修改法例,消除婚内强奸的豁免权,删除条例中强奸定义的不合法字眼,同时要消除强奸定义中,带有歧视的内容及进一步保障受害人,例如将阴道交、强迫口交、非阳具插入等,纳入「性交」范围,受害者应包括男性。
此外,她又建议将性罪行条例中,刑事责任的年龄降低至七岁,并要废除左证规则和盘问受害人与他人的性行为。她又希望本港尽快设立二十四小时危机中心,支持受害人及一站式服务。
重新界定强奸定义
香港政府性教育网页早前对「强奸」的解释为:男性强迫女性性交,遭外界抗议,认为有性别歧视,抗议者认为「强奸」定义为:强迫他人性交,属刑事行为。但该网页响应指出,一般的假设是女性不可能因强奸男性而入罪,因强奸这种行为只会由男性主动,因此只有男性才会被裁定强奸罪名成立,这与性别歧视无关。但若女性被指控在未得男性同意下强迫他性交属实,则会判以非礼或猥亵性犯侵罪名,而非强奸罪名。
法律界人士范佩兰表示,现时本港法例对保护男性被性侵犯者的措施并不足够,应与女性看齐,如传媒不能披露他的身分,以及在有需要的情况下,让这些男性受害人透过视象直播系统作供,以免除尴尬情况。
另一方面,她认为应将儿童受刑责的年龄降低,以及将强奸的定义重新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