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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宽容不是专制同谋的代名词(上)

“同性恋,这种未能被绝大多数人接受的文化现象,在社会走向多元与包容的今天,已不再成为禁忌的话题。”最近,一篇题为《中国同性恋人群新调查》的报道在新闻媒体上广为传播,文章开头这样说道。(详见附录《中国同性恋人群新调查》,以下简称《新调查》)

文章从艾滋病流行引出我国社会对同性恋的关注,“1999年,有关项目组对中国31省市660余例男性同/双性恋者的问卷调查显示:其中60人检测过艾滋病病毒抗体,有2人有结果呈阳性。在1997年至1998年的同类调查中,有40人查过艾滋病病毒抗体,仅有1人呈阳性。”

文章分几个主题展开,分别是“不能再躲躲藏藏的问题”、“同性恋,艾滋病,必然联系?”、“上天的赋予还是自己的选择?”、“改造"同性恋"?”、“同性间,有没有刻骨铭心的爱情?”和“保留性宽容策略?”

报道发表后,在主流的网络媒体搜弧(http://www.sohu.com)上并且引发了一次对同性恋支持与反对的讨论。

本文准备对这篇报道本身反映出的虚假宽容、层次等级观念和某种形式的霸权主义等展开评论。评论并不直接针对报道和这次中国同性恋新调查研究者的报告,而是针对报道中反映出来的观点和现象。

一、虚假宽容
报道结束的时候,提出“保留性宽容策略”:“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王延光教授认为,对同性恋人群采取宽容的态度,对他们所遭受的痛苦给予同情与帮助,可以赢得社会各种人群的协作,使社会集中力量减少艾滋病的危害。由于同性爱人群有自己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在群体水平上让他们自己组织起来自我教育十分有效。他还建议,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及公众,在宽容策略下保留同性爱行为不道德的观念,暂不用性变态疾病这些说法伤害同性爱人群的感情。”我不知道王延光是否、什么时候、在什么场合表达了上述意见。但是,“保留同性爱行为不道德的观念”这种说法可能就不是什么“宽容策略”,而是一切不宽容政策和行动的道义基础。

二言在《我看渔场》一文谈到,“几天前拜读《中国同性恋人群新调查》一文,看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王延光教授要求对同性恋人群采取宽容的态度的同时,建议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及公众暂时保留同性恋行为不道德的观念,这让人联想起希特勒政权因同性恋
者‘玷污德意志民族’而将他们关入集中营,美国极右翼人士鼓吹将同性恋者圈入荒岛以防止艾滋病的扩散。...试想一下,一群不道德的人如何在单位里相互自然结识,如何在报纸上登征友广告,如何建立互助性的联谊团体,如果在社区内展开公开的疾病预防教育?将同
性恋列为不道德为偏见与歧视提供了伦理弹药,结果只会继续将同性恋者赶往渔场等黑暗之处,这对于建立稳固的同性恋伴侣关系,对于防止性病传染来说,后果如何不堪想象的。”(二言,北美华人性别与性倾向研究会同性爱情杂志《桃红满天下》http://www.csssm.org)第75期,2000年6月17日)

1987年,上海市精神司法鉴定组组长郑瞻培就同性恋的司法性质做了明确重申:“由於同性恋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治安,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确属犯罪行为。”在这里,“违反社会公德”成为认定同性恋为“犯罪行为”的第一原因。

事实上,我国对同性恋的法律处罚长期来就是依据“有伤风化”,而不是“侵害事实”。贾谊诚说,“革命先辈孙中山先生在辛亥革命推翻清庭后,立即取缔了在北京、天津、济南及杨州等地的‘象姑院’。后来在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中也对同性恋、鸡奸等性行为以‘防害风化罪’论处。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方面取榜了妓院与暗娼,另一方面还对同性恋、鸡奸等性行为以‘流氓罪’论处。”(贾谊诚,《我国是否应取消同性恋诊断?》,《精神卫生通讯》〈浙江省精神卫生研究所、浙江省精神卫生工作办公室主办〉1997年8月1日)需要指出的是,同性恋和同性恋卖淫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就如不能因为异性恋卖淫就否定所有异性恋者。这里著名精神卫生专家贾谊诚教授犯了一个常识错误。

贾谊诚1997年在《我国是否应取消同性恋诊断?》(《精神卫生通讯》〈浙江省精神卫生研究所、浙江省精神卫生工作办公室主办〉1997年8月1日)一文中谈到:
“1996年底我曾收到北京《爱知简报》第14期的一份资料,明确表明其宗旨之一是:‘促使ccdm-ⅲ工作组和中华医学会精神医学分会采纳dsm-ⅳ与icd-10的标准,将同性恋从精神障碍(性变态)中予以剔除,视其为正常。’还附发了对同性恋的问卷调查。”

“1997年4月21日在苏州召开全国性情感性障碍学术会议时,也有一位山东代表送交我一篇美国作者宣扬‘同性恋运动’的文章,当即我表示了强烈的反对意见,因为它不符合我国国情、传统‘性道德’规范及建国后的法律案件处理实践。”不符合传统性道德成为贾
谊诚将同性恋列为精神障碍和性变态的主要理由。

“保留同性爱行为不道德的观念,暂不用性变态疾病这些说法伤害同性爱人群的感情”。听到这样的说法,我不知道同性恋者们的感情是受到伤害,还是感受到某些慰藉?

即便同性恋不再看作违法,即便同性恋不再当成变态,那么社会是否能够“对同性恋人群采取宽容的态度,对他们所遭受的痛苦给予同情与帮助,可以赢得社会各种人群的协作,使社会集中力量减少艾滋病的危害”?二言表示怀疑,“一群不道德的人...如何建立互助性的联谊团体,如果在社区内展开公开的疾病预防教育?”

“同性恋研究专家张北川认为,事实上目前大陆同性爱承受的压力主要来源于社会,尤其对男性而言,承担着传统观念中传宗接代的责任,很多心理学家也在用家庭责任、社会责任、社会影响、人伦道德等大道理企图纠正同性爱的性倾向。”(参见附录《新调查》)

或许,不道德和不健康只是一个用意的两个不同表达方式。“福柯(1979)在他的《性史》中追溯了,伴随着工业革命中日益增强的世俗社会的政府和医学专业的权威,对同性恋的谴责从宗教转移到世俗社会和医学专业。”“十九世纪末期,在欧洲和美国,...同性性倾向被认为是一种医学上的诊断单位,同时也被当做是罪恶的和违法的行为。”(douglas c. kimmel,《同性恋作为一种精神疾病: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桃红满天下》第一期,1997年9月5日)。

二、层次等级观念
《新调查》报道中写道,“据悉,同性恋人群中也有‘层次高低’之分,这与学识、职业及社会地位有一定关系。较高层次的同性恋者倾向追求相对稳定的感情和性爱关系,对家庭、社会责任感较强,对同性恋人群中存在的不良倾向深感忧虑有人还积极投身于性病防治的教育工作。层次较低的,一般缺乏社会资源和支持系统,社会责任感较弱,倾向于在浴池、公园僻静处寻找生理满足。”(参见《新调查》)。文章中并且把“积极投身于性病防治的教育工作”作为“高层次”的一种表现。

同性恋人群中存在等级层次观念。李银河在《同性恋亚文化》(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1月)中写道:
“一位调查对象...说:‘...真正长得好、玩得好、层次高的,不会出名;出名的都是层次低的,敢胡闹的。’”

“一位中年同性恋者也说;‘我不喜欢那批打扮得花枝招展在街上招摇的人。他们没把我们放在眼里,觉得我们不够等级,我却觉得他们给我们这种人带来耻辱。他们有他们的等级观,我们有我们的等级观。我见到这样的人就躲得远远的,也不想了解他们。我觉得他们
层次低,文化水平低,出身也比较低,俗里俗气的,我不喜欢他们。我认识的人比较正人君子。’”

“‘我不上社会去,原因是人档次太低,不具备玩这种游戏的素质。’”

“一位留学生的说法在从不到社会上去交朋友的人们当中具有一定代表性:‘越是有身份的层次的gay,越是不会在社会上走动。我固守的田园,还有一份中国穷酸知识分子的清高的书呆子气。我不屑也那些人为伍。’”

1980年代和1990年代早期,北京的一部分“高层次”男同性恋者普遍看不起那些经常在“社会上”活动的男同性恋者,认为他们层次低。进入1990年代中后期,鉴于大量曾经认为自己“高层次”的同性恋者越来越多地走到“社会上”,鉴于大量来自乡村偏远地区的男同性恋者聚集京城,很多北京本地的男同性恋者开始歧视“外地人”,认为他们脏、卖钱,还有敲诈勒索的。

但是,专家学者或新闻媒体对同性恋者们的“素质”及其相关“学识、职业及社会地位”进行观察、测量、总结和分层,区分同性恋人群的素质“层次高低”,就很可能强化社会固有的偏见和不平等。《新调查》认为“较高层次”同性恋者“倾向追求相对稳定的感情和性爱关系,对家庭、社会责任感较强,对同性恋人群中存在的不良倾向深感忧虑,有人还积极投身于性病防治的教育工作”;“层次较低”的“一般缺乏社会资源和支持系统,社会责任感较弱,倾向于在浴池、公园僻静处寻找生理满足。”

如果根据同样的原理,美国白人中心主义者就会得出黑人、西班牙人和亚洲人“素质”低的结论。或许,如果把“层次”(通常人们理解为人的素质)的说法换成“阶级”(通常人们理解为人的处境)更为恰当。《新调查》报道中提到的“较高层次”和“层次较低”同性恋者的区别可能是“中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同性恋者的区别,他们的差异主要因为他们的社会处境优劣,而不主要是个体素质“层次”高低。

特别有意思的一点是,《新调查》把“积极投身于性病防治的教育工作”作为“高层次”的一种表现。根据其它信息来源,这次中国同性恋人群新调查是山东青岛医学院张北川教授领导的工作组进行的,这个工作组旨在在同性恋人群中预防艾滋病病毒和其它性病的传播。作为这样的一个工作组,把符合自己目标的人作为“较高层次”的一个指标就未免狭隘,有“任人唯亲”的嫌疑,而且并不一定符合实际情况。笔者参与艾滋病教育多年,发现在那些受到社会压迫的群体中(这些人常常被社会理解为“层次较低”的社会渣滓),特别男同性恋者,包括男性卖淫者,如果艾滋病教育以一种敏感、尊重的方式,人们的反应通常是非常的积极。1993年,“男人的世界”文化沙龙作为一个讨论同性恋文化建设和艾滋病预防教育的活动就曾经被许多“较高层次”同性恋者说成是参与者“层次较低”。

三、言语霸权
《新调查》中写道,“目前,起源于香港的‘同志’一词,在大陆同性恋人群中普遍流行,但未得认同。”读到这里,我不仅要问,既然“同志”一词已经“在大陆同性恋人群中普遍流行”,凭什么说“未得认同”?未得谁的认同?(政府?学者?异性恋者?词典编辑?)

笔者也认为“同志”一词并不能够很好地反映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变性者的身份认同,而且这个词很难用于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何况“同志”一词在中国有着特定的政治含义。但是,“同志”在男女同性恋者社会交往和身份认同上已经为许多同性恋者和双性恋
者接受,难道这还需要什么人来认同?

四、“同性恋”与“同性爱”
《新调查》中引用一些学者的看法,“也有学者认为,‘同性恋’一词也带有歧视性,主张并坚持用‘同性爱’。”
名词同性恋 (homosexuality)是由一名德国医生benkert于1869年创造的。这个词描述的是,对异性人士不能做出性反应,却被自己同性别的人所吸引(benkert,1869,引用于bullough,1976)。今天,同性恋,异性恋和双性恋,被认为是不同类型的“性倾向”,其定
义是:“持久的对某一特定性别成员在性爱,感情或幻觉上的吸引”;因此,同性恋指的是“对自身性别成员基本的或绝对的吸引”。(herek,1989)

虽然100多年来一直有人认为“同性恋”(homosexuality)一词用“性”对人进行定义,把同性恋者降低为性的动物,对同性恋者是一个侮辱,或者其它原因,主张用“同性爱”(homophile)替代“同性恋”这个词。

但是,“同性恋”(homosexuality)一词一直不断地被使用,同性恋者用,异性恋者用,学者们用,政府报告里用,法律条文中用。而homophile这个词却很少有人用。

五、关于“坏人教唆”
《新调查》中谈到了同性恋的成因,询问这究竟“上天的赋予还是自己的选择?”文章中写道,“普通大众中很多人认为他/她们对同性的恋情是由于少年时代被某些成年‘坏人’‘教唆’才走上这条不归路的。”“一位母亲...叙述了自己的儿子如何在一次恋爱失败的情况下,“堕落”成了一个同性恋者。也有同性恋者陈述自己成长的环境是‘母强父弱’。”“有些同性性行为是在某些特定的环境下出现的。当长期缺乏异性的环境,如在监狱中,就可能出现同性间的性行为。”但是,报道中没有谈到生物学家们关于同性恋生物学起因的研究。根据这篇报道,许多读者会相信同性恋是真正有问题的。

网友gaobin说(http://www.sohu.com):“为什么一些人都在找同性爱的形成原因?按此逻辑也要找异性爱的形成原因啦?好象是同性爱就非得找到个理由!从没有人去想过异性爱是由于某某原因形成的!!有时侯好象觉得一些人非常理解、同情同性爱?!”

关于同性恋先天生物学研究成因的研究资料可参见《桃红满天下》杂志(http://www.csssm.org)。

六、盲人摸象:众说纷纭“改造同性恋”

《新调查》探讨了“改造同性恋”的问题,但是引用一些皮肤病(性病)专家的意见显然是“盲人摸象”,和崇尚科学的时代精神相差甚远。根据《新调查》提供的意见,给我的印象是性倾向不稳定的同性恋者是可以进行教育从而成为异性恋者,而对性倾向稳定的同性
恋者,虽然“从未见过一个‘治愈’的病例”,但是需要“教育他们控制自己,避免发生与法律相抵触的行为。”《新调查》文中这样写道,

“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皮肤病研究所曹宁校、邵长庚等学者认为,同性恋人群中有各种不同的类型,有些人通过教育引导可以拥有异性恋的生活,甚至能够放弃同性爱行为,有些人则是不可改变的。他们认为对于有同性爱行为而性定向不确定的人应该帮
助其开发和建立异性恋关系,而对于性定向稳定的人则应注意教育他们控制自己,避免发生与法律相抵触的行为。”
“据精神病研究专家介绍:如果是性定向稳定的同性恋,从强迫精神分析、激素治疗到电击休克、睾丸移植、甚至阉割和颅脑手术,从未见过一个"治愈"的病例。

文中没有定义怎么区分“性倾向稳定的”同性恋者和“性倾向不稳定的”同性恋者。当然,文章没有谈到如何对“性倾向不稳定的”异性恋者进行教育从而成为同性恋者或双性恋者,也没有说明异性恋者是否也应该“控制自己,避免发生与法律相抵触的行为。”

性倾向是一个人身份的一部分,而一个人的身份是有许多成分组成,比如文化、民族、性别和性格特征。性倾向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感受到持久的情感的、浪漫的、性的或爱情的吸引。性倾向是一个连续统一体(continuum)。换句话说,一个人并不一定必须要么是同性恋者,要么是异性恋者,而是可以对两种性别的人们感受到不同程度的吸引。性倾向发展是一个人终生的事情——不同的人们在各自生活的不同点上认识到他们/她们是异性恋者、同性恋者或双性恋者。(《关于性倾向和青少年的事实真相》(美国儿科研究院、美国咨询学会、学校行政人员协会、美国教师联盟、美国心理学会、美国学校健康学会、美国多信仰联盟基金会、美国全国学校心理学家协会、美国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美国全国教育学会共同发表),2000年,http://www.glsen.org,男女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教育网络)

美国儿科研究院、美国咨询学会、美国精神病学会、美国心理学会、美国全国学校心理学家协会和美国全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加起来可以代表477000名健康和精神健康专家,一致采取同性恋不是精神疾病并因此不需要“治疗”的立场。

世界卫生组织1993年在第10版疾病分类手册中声明,“性倾向本身不是疾病”。

七、心理医生接诊同性恋调查

《新调查》介绍了“中国心理医生接诊同性恋的调查”结果,“同性恋就诊的原因中,社会压力占60.5%,不能自我接纳占44.2%,想要改变性取向的占32.6%。接诊同性恋的医生认为同性恋者心理问题的类型不同,其中51.2%的心理医生认为就诊者有心理障碍,属于自身心理内部的冲突(自我失谐);62.8%的心理医生认为属于同性恋与社会的冲突。心理医生接诊同性恋的治疗目标依次为:自我接纳81.4%,适应社会81.4%,改变性取向30.2%。治疗效果的百分率为:痊愈2.6%,显著进步15.4%,进步64.1%,无效17.9%。”

根据其它信息来源,这份心理医生接诊同性恋调查报告是山东泰山医学院精神医学教研室丛中博士进行(参见《爱知行动》网站健康文摘,http://www.aizhi.org)。被调查的心理医生系1998年5月在上海参加“中德高级心理治疗师连续培训项目”第三次集训的部分
学员,他们来自全国各地的高校或各大医院。调查问卷由作者拟订,包括心理医生的一般人口学资料、学历、职业、从事心理治疗的年限、接诊同性恋的情况、对同性恋的看法、同性恋是否为一种精神疾病单元等内容。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47份。

关于“同性恋就诊的原因”,《新调查》只是部分摘取了原文。《新调查》这样写道,“社会压力占60.5%,不能自我接纳占44.2%,想要改变性取向的占32.6%。”而丛中在“心理医生接诊同性恋现状的初步调查”一文更加真实地反映了调查数据,“关于同性恋者就诊的心理原因,心理医生选择下列条目的百分率依次为:社会压力60.5%,不能自我接纳44.2%,家人不理解44.2%,对同性恋的恐惧41.9%,咨询同性恋知识39.5%,改变性定向32.6%,人际交往与就业30.2%,被逼迫结婚23.3%,寻求性伴18.6%,情绪
宣泄16.3%,性功能咨询9.3%,性病健康咨询7.0%。”

关于“对同性恋的心理治疗情况”,丛中博士在“心理医生接诊同性恋现状的初步调查”一文写道,“治疗效果的选择百分率为:痊愈2.6%,显著进步15.4%,进步64.1%,无效17.9%。”

比较《新调查》报告中的用词“治疗效果的百分率”和心理医生接诊同性恋调查报告作者丛中的原文用词“治疗效果的选择百分率”是有意思的。丛中报告原文的意思是,在47名接受调查的心理医生中,心理医生自己在问卷上回答治疗效果是怎样的。这个效果评价没
有什么系统化的标准,是非常主观的。

而且,“心理医生所选接诊同性恋的治疗目标依次为:自我接纳(81.4%),适应社会(81.4%),改变其性定向(30.2%)。”其中,“自我接纳”和“改变性定向”是两个冲突的目标,而“适应社会”的意义也很不清楚,是“自我接纳”骄傲地“适应社会”,还是“改变性定向”屈从于不宽容的社会,亦或过着双重生活般地隐藏在社会中,因此把这些目标混在一起,评价什么“治愈”、“显著进步”、“进步”和“无效”是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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