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評“台灣小沙彌集體性侵害”事件:戀童慾 並非普通性心理
日昨拜讀了卡維波先生八月二日在時論廣場關於「戀童症」的宏論(以下簡稱「卡文」),心中兀自耿耿。
「卡文」中提到:「我們對各種性侵害應該一視同仁,而不需要特別假設『跨年齡的性侵害』與其他性侵害很不相同。」事實上,跨年齡的性侵害(也就是「卡文」認為被刻意「發明」的「戀童症」)之所以很不相同,基本上就在於「兒童缺乏行為能力」的共識。法律上規定「未成年者減輕其刑」或「責付家長」,表示了心智的成熟是需要時間的。對一個體力不足以反抗、心智也不足以對抗加害者的兒童來說,被性侵害的經驗充滿著無助、沮喪、挫折、焦慮、恐懼的情緒,他(她)的短期、長期影響往往倍於成年的受害者。
您看過受到性侵害的八歲兒童被強暴後突然退化到四歲的情形嗎?假如您看過任何一個這種孩子,相信您不會把戀童症看作「戀童慾光譜上的一種極端」,而會深深地憎惡這些傷害兒童的人。
「卡文」中提到「人人心中都有戀童慾,…是一種很普遍的性心理」,這段話讓我想起電影「神父」一片中,對女兒亂倫的父親振振有詞說的那段話(還真像呢),本身有同性戀傾向的神父(也是弱勢族群),只輕輕地回了他一句:「你的女兒願意嗎?」便擊中了他的要害。不管那父親如何為自己的戀童行為合理化;「違反兒童的意願」並使孩子的身心受創,都是不爭的事實。
然則,只要孩子同意就可以除罪嗎?在實際的例子中,我們看到若干成人以「情感」或「哄騙」等伎倆得逞,表面上看來似乎「兩情相悅」;事實上,仍舊是成人利用了兒童的無知、缺乏判斷力而逞其獸慾。職是之故,我國才有「無論是否兩情相悅,姦淫十六歲以下兒童、青少年者,皆以有罪論處」的法律。世界各國都有類似的法律,用意當然是要保護「沒有能力保護自己」的兒童。雖然因生理發育早熟,難免會有如美國「瑪麗‧凱」事件那樣的案例,讓人覺得法律似乎過於嚴峻;然而,兩相權衡之下,大多數的人應該會同意:「保護兒童免於性侵害」比任何企圖增加性自主權的需求來得重要吧?
我要再一次強調:「性侵害」並不等於「性行為」,它所帶來的創傷可以是相當長遠的,研究指出,一六○位性冷感的女性中,九○%童年時曾被強暴;一一八位女性吸毒者中,七五%在九歲前遭受過性侵害;而八○%的戀童者在童年時受過性侵害。受害者有極大的可能成為加害者,而,戀童者無法與成人交往,只能被兒童吸引至不能自拔的程度;您還能說這不是一種「病」嗎?
「卡文」中以廣泛性的「成人對兒童的普遍喜愛」及「各種戀童文化的現象」,甚至「究竟幾歲的兒童可以和父母一起洗澡」來淡化戀童症,在我看來,這是最荒謬的部分。大多數的父母疼愛子女,卻不會想要和他(她)發生性行為;這是截然不同的愛,有養育經驗的父母應該都能分辨吧?換句話說,我們「愛」孩子,卻不是人人都有「戀童」慾。
至於「卡文」所提到的布娃娃偵訊法,對於語言能力較弱的兒童來說,利用「有性器官」的布娃娃幫助兒童具體陳述其受害經過,是極具價值的偵訊技巧;「卡文」所提的「麥馬丁」案例其實並非「布娃娃的方法不周全」,而是使用布娃娃的「人」出了問題。因此,就算沒有布娃娃,要故意入人於罪,方法還是有的。「誘導」兒童的危險動機的確會發生在別有用心的司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身上,但與「布娃娃」並沒有必然的關係。「布娃娃」只是輔導的一種技巧,「圈內人」並沒有完全依賴這種方法,不知道「卡文」中為何大費筆墨地提出質疑?
筆者最近受邀與「三寶沙彌學院」的小沙彌訪談並提供專業意見,會談中很清楚地感受到小沙彌們在受到性侵害後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害怕、驚慌、不安、覺得沒有能力保護自己、不信任他人、對他人懷有敵意……。這些孩子一點也不會覺得那是悟空所說的「玩過了頭」,他們只期盼正義能得到伸張,「做壞事的大人能被關起來」。
眼看「三寶」事件新聞熱潮已過,眼看著冗長的司法和行政作業程序會讓人覺得此事即將「不了了之」;我心疼的是這些表面上力持鎮定、但內心惶惑不已的半大孩子。此時,任何企圖淡化「戀童症」的論調、任何企圖弱化「兒童性侵害之嚴重性」的說法,都是太難忍受的沉重!
作者王瑞祺為"中華民國"性教育協會理事、杏陵性諮商治療中心臨床心理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