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例同性恋名誉权案后续报道:终审维持原判,方刚辩称已达到上诉目的
曾在过去一年多时间里引起国内外传媒广为关注的同性恋名誉权一案(见本网系列追踪报道),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做出终审判决,虽然判决结果维持了原判,但方刚声称,他在事实上已经取得了上诉的胜利,因为二审的判决词中取消了一审判决中引起广泛争议的“同性恋是性变态”的认定。
1999年3月,一位徐姓先生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认为方刚1995年出版的《同性恋在中国》一书中,不点名地称他是一名同性恋者,这损害了他的名誉,要求赔偿。北京民正律师事务所的刘江律师,以及中凯律师事务所的杨国良律师,先后参与为方刚的义务诉讼。他们在法庭上认为,中国民法对名誉权的认定是“污辱和诽谤”,而称一个人是同性恋者构不成污辱与诽谤,因为同性恋与异性恋是平等的,我们称一个人为异性恋者不侵犯其名誉,称一个人是同性恋者便同样不侵犯他的名誉。更何况,方刚在书中隐去了原告的一切身分,没有读者可以仅仅通过读那本书便认为原告是同性恋者。
1999年10月,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方刚败诉,其判决书中写到:“同性恋是性变态”。这关键的一句,立即引起轩然大波,当时被国内外媒体认为是中国法律首次对同性恋做出性质判定。虽然胜诉希望渺茫,方刚声称本着追求真理的精神提出上诉,上诉的预期目标仅仅是二审判决中取消“同性恋是性变态”这一认定。
方刚的举动获得了广大同性恋者的支持,先后有两位同性恋者为方刚上诉提供资金支持。另有两位同性恋者公开身分,向法院提供了自己在所属工作中贡献突出,造福社会的证明,其中一人是上校军官,另一人是工程师。
同时,学术界及文化界19位名流也致信法院,反对视同性恋为性变态,其中有著名影视导演英达,著名作家林白,著名教授陈仲舜、邱仁宗、马晓年等人。
国内外多家报纸也对此案进行了追踪报道,更成为一些网站的热门话题。
在近一年后的终审判决中,北京市一中院取消了“同性恋是性变态”的认定,但仍认为方刚的著作对原告构成名誉侵犯,因此维持了原判,方刚将赔偿8300余元人民币。
方刚认为这一判定是具有重要意义的,避免了“同性恋是性变态”的认定成为司法判例,有利于进步的社会道德观念的推广与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