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同性恋对社会构成威胁吗?(下)
○观点之六:同性恋所引致的爱滋病和其它疾病劳命伤财
一项由联合国和世界银行联合资助的关于爱滋病的调查报告表明,至1996年底,在全世界爱滋病病毒感染的病例中,其中只有5-10%是由男性同性恋者的性行为所导致的。这个数目也大致相当于公认的同性恋者所占人口总数比例的估计数量,而女性同性恋者的性行为几乎没有导致爱滋病病毒的传播。70%以上的感染病例是源于异性恋者之间的性行为(其余的还有吸毒、母胎遗传与其它行为造成的感染),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说正是异性恋导致了爱滋病的传播呢?当然不是。对于爱滋病病毒的传播,我们应该归咎于不安全的性行为。也许我们会认为将所有的女孩子都变为女同性恋者方为上策,这听起来当然滑稽,但对于那些持性取向是可以选择的、有什么样的性取向就会有什么样的疾病的观点的人来说,是不是有些借鉴呢?
这样看来,如果同性恋者的爱滋病病例真比异性恋的多,那么也许我们可以说同性恋会对社会构成危害,但事实却是相反。退一步讲,即便事实如此,我也看不出爱滋病是如何对整个社会构成危害的,当然它会直接对爱滋病人及其亲属构成威胁,而如果政府资助医疗服务的话,这也许对政府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但这只是一种民主政治制度的形式,而不应该归咎于占人口数量少数的同性恋男子。反同性恋人士是否也应攻击过身体超重的人,仅仅因为他们吃得太多动得太少,从而导致了各种疾病吗?他们会因为相同的原因攻击过吸烟者吗?如果没有,那又是为什么呢?
至于别的疾病,对于异性恋者和同性恋者发病率的区别,目前还没有可靠的统计数据。人们之所以很难得到准确数据,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人们很难得到同性恋者所占比例的准确数值。大多数同性恋者还生活在隐密中,所有社会普遍认为过着所谓正常的生活的人都应该是异性恋者,而只有哪些所谓开放的甚至滥交的人才能归入同性恋的范畴。另外,爱滋病的病例在女性同性恋者是绝对少见的,而这一点却往往被攻击同性恋的人所不理。
而且就算有些人被认为和某种疾病的发生有关,我们也应该探究他们发病的缘由。男同性恋者就是男同性恋者,那是无法改变的事实,但是有些行为方式确是可以改变的,例如规劝人们使用保险套。有趣的是,大凡抱怨同性恋者散布疾病的人,正是不情愿在大中学校分发保险套的人,而这正是难以扼制疾病流行的重要原因。 总之,说同性恋的行为方式会比异性恋的行为方式招至更多疾病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尤其将女同性恋者包括进去后,更是如此。退一万步,就算我们可以说同性恋现象与各类疾病有直接牵连(当然这不是事实),既然身为同性恋者与否不是一种可以避免的选择,我们也会对这个说法划上个问号。
○观点之七:同性恋破坏宗教,因而影响社会稳定
这个谬论的毛病有好几处。首先,社会进步的历史就是一个对宗教进行持续破坏的过程,所以对许多人来说这种破坏反而带来益处。另外,把宗教和稳定联系起来本身就不正确。宗教引发的血腥在历史上已有累牍记载,如十字军东征、犹太人所受的迫害与歧视等。如果有道义的引导,建立一个没有宗教但运作良好的社会也不是没有可能。
再则,即使一些同性恋者对(保守的)基督教持敌对态度,这种态度的由来也是因为基督教对同性恋所抱的敌意,然而还是有些同性恋者是基督徒,所以即使有一些冲突,其影响也是微乎其微。
最后,对一个传统的基督徒来说,从事同性恋性行为意味着下地狱,然而,地狱究竟何在?如果真的相信基督教上帝的话,上帝为什么一定要把仅仅是因为爱上同性的人送入地狱呢?如果上帝这样随意而没有理由地把人送入地狱的话,那么基督徒命归何处还不一定呢。
总之,这个观点错误地假定宗教是“稳定”的基础,而且没有实际理由地假设同性恋者不会比异性恋者虔诚。
○观点之八:同性恋者要求特殊权利
不同的同性恋者在政治上会有不同的需求,但几乎所有的同性恋者都认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一部份所享受的权利也应该延伸给其他人所有。说得明确些,也就是说同性恋在两个领域内缺乏应有的平等:婚姻法与政府歧视。
婚姻法使异性恋者可以通过婚姻来得到一系列经济与其它方面的福利,但除了少数几个国家以外,同性恋者的结合却不能享受这些福利,这就是一种赤裸裸的歧视。纠正这种歧视不仅不费什么金钱物力,而且有助于减少“滥交”,保守的基督教人士应该对此大加赞同,但他们为什么对此大加反对呢?同性结合并非什么“特权”。相反,异性恋者却在享受这种“特权”。对此最常见的论点是同性婚姻会威胁“家庭”,当然这种家庭只指传统的异性恋家庭。但这种威胁来自何处呢?允许同性恋者结婚并不见得使异性恋者的结婚变得困难。既然同性恋不是“选择”的结果,让同性恋者享受结婚的权利并不会使人们变为同性恋者,仅有的结果是男女同性恋者能在法律的保护下安全而幸福地生活。
至于歧视,这意味着代表全民的政府不能仅仅因为同性恋者性倾向的不同而把他们区别对待。就象多数欧洲国家一样,美国应该取消不许同性恋者从军的禁令,因为一个士兵的业绩应以他(她)的行为和贡献来衡量,而不是以他(她)喜欢谁来判定。
至于反歧视法,同性恋者对此的看法也不尽相同,但多数人同意应该废除他(她)们在就业和住房方面所受的歧视,但这些要求是特权吗?反歧视法意味着性倾向不能成为歧视的理由,这也包括不能歧视异性恋者。虽然从绝对意义上来说,反歧视法并没有必要,但在当今同性恋者广泛受到歧视的情况下,这种立法还是有必要的。
至于收养孩子,这也不是什么特权,因为异性恋者名正言顺地可以收养孩子。美国心理学会已有研究表明,认为同性恋者不会成为好父母的看法是没有根据的。同性恋者收养的子女会因受歧视而被欺负,但否定同性恋者的抚养权正是对这种歧视的屈服,只会使歧视者更忘乎所以。事实上,研究已表明同性恋家长的孩子在整体上与异性恋家长的孩子一样健康。
总之,同性恋者并不要求特权,他(她)要求的是与其他纳税人一样的平等权利,包括婚姻权、抚养权、从军的权利和反歧视法。
○观点之九:同性恋对家庭构成威胁
这个观点与观点之一很相似,即不管是稳定而忠实的同性关系还是短暂的偶遇,总会对“家庭”这个集体概念造成危害。
“家庭”的概念究竟指什么呢?如果仅是“两位结婚的异性并带有孩子”的话,那么这个观点与前面几个谬论几乎是同出一辙。比如说,孩子受同性恋的威胁吗?我们在前面已经阐明不仅人类的延续安然无恙,而且孩子们也不会因此遭受错误的对待。
婚姻的机制会不会因为男女同性恋者的存在而受到威胁呢?显然不是,因为同性恋者在历史上与异性恋婚姻同时存在。即使在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情况下,我们也看不出为什么它会对异性恋者选择婚姻造成障碍。
那么如果男女同性恋者存在的话,一些双性恋的配偶会不会更容易寻找婚外恋?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席要指出耶稣在《圣经》上所说的通奸也包括“意淫”式的婚外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如果一个已婚的男子对其他男子抱有性幻想,那么即使他不与男子发生体格上的关系,其内心也已经犯起了通奸的念头,周围有没有同性恋男子与他的这种不忠并没有关系。再说,多数搞婚外恋的男子与其他女人发生性关系,难道我们就可以因此咬定异性恋对家庭构成威胁吗?这听起来确实很荒唐,但也清楚地说明婚外恋的原因在于对婚姻不满意,而不是当事人的性倾向。
最后,如果同性恋者组成“另类家庭安排”(alternative familyarrangements),会不会对传统家庭构成威胁呢?假如持定“家庭”仅指“两位结婚的异性并带有孩子”的组合方式的话,那么“另类家庭安排”所谓的威胁等于是说同性恋是“选择”的结果。但是同性恋既然不是选择的结果,同性恋对传统家庭构成威胁一说简直是无稽之谈。退一步讲,即使同性恋是选择的结果,同性恋者所受的歧视与迫害早已使人们对此望而却步,如果家庭的方式也能选择的话,你想还会有人选择组织同性恋家庭吗?在当今尊重自由选择的时代,假如有朝一日多数人选择建立同性恋关系的话,那么对这种性偏好有会有何评论呢?
总而言之,所谓同性恋对家庭构成威胁的观点是非常空洞的。事实上,男女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一样,他(她)组织的家庭不管有没有孩子,大家都强烈希望能有爱、关心和稳定。总会有一日,有异于传统模式的家庭也会被纳入社会,但传统的两性结合的家庭并不会因此而受到任何破坏。
●结语
本文从不同角度阐明了所谓同性恋对社会与个人构成威胁的各种谬论。我们已经看出,这些谬论完全是沙滩上的大厦,是站不住脚的。
如果没有足够而有力的观点说明同性恋对人类构成威胁的话,那么有没有与此相反的观点呢?我认为多数男女同性恋者──笔者自己就认识不少──是和他(她)们的异性恋同仁一样具有同情、关心、爱护、慷慨、智慧、雄心和诚实的品质。我们和异性恋者一样,对伤害他人的行为和价值准则抱着批判的态度。人类历史上同性恋者做出的贡献难道还不多吗?诸如艺术家达.芬奇、米开朗基罗,音乐家柴可夫斯基、布列顿和伯恩斯坦,文学家福斯特与毛姆,以及运动员纳夫娜蒂诺娃等,更是举不胜举。
在这里,我认为有必要附带说明一下自由民主政治和某些基督教人士所倡导的神权统治的区别。前者的主要主张是任何不危害他人的行为都应该被通融。当然,这也取决于“危害”的定义,某些基督教人士对“危害”的定义比常人要严厉得多,但本文已详尽清楚地阐明同性恋并不对他人构成任何危害。因此,如果我们遵循民主的准则,那么就没有理由对同性恋进行压制。如果某人所属的教堂反对同性恋,我认为他们有权利持这样的观点,但他们不应该因此而立法,而且很多民众已认识到这种立法行为的荒唐与可笑。这些荒唐的观点使广泛而残酷的“恐同症”(homophobia)获得了某种神化的地位。正因如此,我们更应该用强烈呼吁对包括同性恋者在内的少数人的宽容。我们中的一些人会不喜欢基督教,我们有权利持这种观点。也有些人看不惯同性恋,他们也有权利持这样的观点,但通过法律的手段来把个人的道德标准强加给别人则是错误的,这就是自由民主政治的信条。
总之,所谓同性恋对社会构成威胁的观点是经不起任何推敲的:同性恋不比异性恋好,但也不比异性恋坏。本文也阐明了同性恋并非选择的结果,所以任何以“选择”论为基础的观点并非倡导者所言的要减少同性恋者,而是要对生来怀有同性恋倾向的人进行迫害,但这种迫害是为现代社会所不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