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性恋婚姻之我见
中国青年报年2000年9月4日“修改婚姻法热门话题再聚焦”的报道( http://202.99.23.201/gb/content/2000-9/04/content_70332.htm,记者崔丽)中,提到了同性恋婚姻的话题,婚姻法和婚恋问题的专家能够关注同性恋婚姻的问题,而且象中国青年报这样有影响的大报,能够给予公开报道本身已经显示了一种宽容和进步,这是值得肯定的。但看了报道之后,想就同性恋婚姻的话题,提出一些看法,和诸位婚姻法专家商榷。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大文认为:“同性恋我同意在法律上给以宽容”。不知道杨教授提出的给予同性恋法律上的宽容具体所指为何?1997年,中国新刑法颁布,删除了数10年间常常被用于惩处某些同性性行为的“流氓罪”、“鸡奸罪”。按照中国现在实施的刑法,成年同性间双方自愿的私下性行为已经不属于法律干预范畴。同性性指向和异性性指向,都是人类与生俱来的,还从来没听说过哪个法律上写明宽容异性恋的说法。问题恐怕不仅仅是一句宽容(当然,宽容已经是一种不小的社会进步了),而是承认同性恋的存在,并使它和异性恋享有同样平等的权利。
杨教授进一步不解地询问“但为什么要婚姻呢?”看来杨教授本人没有这种需求,不过法律大概不都是根据法律制定人本身的需求来制定的吧?法律规定女性可以休产假,没听说过哪个男人问:为什么女性要休产假?。同性恋婚姻是因为同性恋者需要享受和异性恋者同样的平等权利。正如李银河女士所说:“同性恋群体本身有组织家庭的意愿。因为也可能会涉及财产、权利义务等问题,所以希望能在法律上予以保障”。
杨教授认为:“几千年来,婚姻制度就是为一男一女结合而设的。为什么要打破这个呢?如果同性也可以结为夫妇,婚姻就不是现在的婚姻了。同性恋者想结婚是希望得到人格上的尊重,当然也有经济因素。我觉得在我们国家可以对同性恋宽容一些,但在法律上承认同性婚姻我个人目前不同意”。
如果真的从几千年的跨度来看待婚姻制度的话,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恐怕历史并不太长,一夫多妻制在历史上长久占据支配地位,如果按照婚姻法专家杨教授的说法,不知我们是否应该回到一夫多妻,妻妾成群,大红灯笼高高挂的时代?五四时期的拖着长辫的封建遗老大概也曾经说过:“如果自由恋爱也可以成为夫妻,那婚姻就不是现在的婚姻了”。即使不是婚姻法律专家,只是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出发,也可以问杨教授一句,婚姻制度大概也可以随着时代的发展有所进步的吧?
为了不再使结婚还要单位批准的滑稽剧上演,杨教授提出:“搞一个统一的民事登记制度,把一个人婚姻登记等各方面的资料集中起来,申请结婚时由民政登记部门通过资料查询确定其婚姻状况,这样就不用单位插手了”。我看这个方法如果实施,将很利于同性婚姻或非婚配偶同居权的实现,以后同性婚姻或非婚配偶只要参加民事登记手续,就应该可以享受异性恋婚内配偶同等的权利。
杨教授的这番话也表明其观念并不落后:“我历来反对把配偶权仅仅解释为性权利,即性的独占权、专属权、或排他权。所谓配偶权其实是身份权,是对配偶间权利的概括,如一方有受他方扶养的权利,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是第一法定继承人等等,这些都是基于配偶的身份”。不过,这段不含同性恋异性恋字眼的配偶权利说,我看完全适用于一对相爱的出于自愿结合的同性伴侣。建议以后任何一对要求和异性恋同等的配偶权利的同性恋伴侣,都应该熟读杨教授的这段话,并把它背诵给那些反对同性恋婚姻的专家听。
江晓阳律师说话带有律师特有的理性,比如他说:“婚姻是可以不涉及感情的,没有感情也可以结婚,领了结婚证就是夫妻,意味着性权利的让与”。江律师对于没有感情的异性恋婚姻的存在,都从法律的角度给予了理性的承认。可是,江律师却大约不能承认哪怕是有感情基础的同性恋婚姻的要求,因为他说:“对同性恋目前绝大部分中国人还是接受不了。我们不能用法律来倡导社会进步,法律只能是社会进步以后的产物”。法律是否永远只能滞后于社会进步,不是专家,不敢妄评。不过,这令人感到一丝疑惑,如果一种落后的社会意识不幸占据社会多数,法律是否必须服从这种社会意识?那么,文革时代私刑滥捕都可以正当化了。另外,如果按照江律师的说法,我们还要专家学者干什么?须知,专家学者,知识分子,本来就应该从知识理性社会良心出发,在意识上走在同时代大多数人的前面。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龙翼飞认为:“法律上对社会成员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的保护,在不同法律中都有规定。如两个同性在一起相互帮助,一起生活,继承法中规定,法定继承人外的其他人对被继承人尽过较多的照顾义务,可以分割一部分遗产,这就解决了继承的问题。关于相互生活中的问题,民法通则中有委托代理。涉及某些社会公众都接受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保护,在其他法律中都有规定。但我想婚姻法不会为同性婚姻单独设置新的规则”。
这段话听起来对同性恋配偶较为宽容,但实际上包含着明显的歧视。一对同性恋配偶和其他异性恋配偶同样地“在一起相互帮助,一起生活”。但“婚姻法将不会为他们设置新的规则”,他们只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曲折地“分割一部分遗产”。而不能和异性恋配偶一样,平等地得到共享他们的财产权。虽然龙教授好心地让同性恋配偶去其他民法通则中寻找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保护,但是,我们为什么不可以问一句,如果同样是一样地相爱,一样地“在一起相互帮助,一起生活”,同性爱伴侣,就不能享有异性爱伴侣同样平等的法律保护?龙教授提出的办法,恐怕解决不了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实际上的对同性恋歧视、偏见和不平等问题。
龙教授说:“结婚自由是当代婚姻的制度选择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个内容。今天对这一话题的讨论是落实到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上”。那么,不知这个自由为什么不能让那些同样有结合愿望的同性配偶享受?人,生而都是平等的,这句话只能是一句空话么?偏见曾经扼杀了人工智能之父图灵这样优秀的生命,令人扼腕叹惜,因为他也许可以为人类作出更多的贡献。我们也希望象南丁格尔那样优秀的女性可以更自豪地袒露自己的性倾向,而丝毫无损于人们对她们的尊敬。
当然,社会进步和观念变化也带来了更多的可能性,比如法国等国家已经有了法律,保护非婚配偶和婚姻配偶同样平等的权利。所以,如果有的同性爱伴侣,并不愿意选择婚姻这种形式,也未必不是一种选择。但这恐怕并不意味他们不需要和异性恋配偶同样平等的权利。在这个问题上,专家们提到的配偶权是一个很值得考虑的方向,不过,希望各位专家,在考虑配偶权的时候,,不要再继续对同性恋伴侣的权利视若无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说:“配偶能继承财产,二奶就不能。在医院生病动手术需要签字的也是配偶,这些都是配偶权的体现。”可是由于不存在对同性配偶的法律承认,可以相象,现实生活中,当同性配偶中的一方动手术需要签字,他所希望的由他的伴侣来签字,就没有实现的可能。各位婚姻法专家能否设身处地地想想他们承受的痛苦与不平等?
北京大学副教授马忆南说:“配偶权的实际意义是强调夫妻间、配偶间身份意义的权利,比如姓名的权利,同居的义务,忠实的义务,相互协助的义务,日常家庭事务的代理等权利义务”。无论从道德伦理的任何角度都看不出,这样的配偶权不可以包括同性配偶的权利。
实施同性婚姻,或给予同性配偶与异性配偶同等权利,对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倒不失为一种选择。社会主义思潮本来就是从对社会的不公正和不平等的批判中产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甚至变卖自己的财产,去为劳工阶层设立托儿所。马克思不是也批判剥削和不平等吗?同性婚姻有助于解决人口膨胀,那些孤儿院的孩子们也不必一定要给老外领养了去,可以由同性配偶认养么。此外,实施同性婚姻,或给予同性配偶与异性配偶同等权利,有助于社会主义婚恋文明的建设,也会有助于遏制艾滋病的蔓延,对同性恋的存在采取目前这种不闻不问的鸵鸟政策,不但对社会歧视没有丝毫的改变,而且只会加剧同性恋者的不安全感,恐怕对整个社会,包括异性恋人群在内,也不是福音。正视同性恋采取同性恋平权的政策,不但有助于社会和解、社会风气的好转、婚恋文明和提倡科学态度,甚至有助于中国国际形象的提高。南非虽然不一定算是世界先进国家,但从白人种族主义统治时代黑人所处不平等地位的沉痛教训出发,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同性恋的平等权利。可见,发展中国家可以在某一方面走在世界前列。何况,东方文化本来讲究和解和谐,又没有西方基督教在同性恋问题上较为难以摆脱的强大桎梏。
1997年中国新刑法的颁布,实现了现实中的同性爱非刑事化。这一跨越,完成了一些发达国家历经数10年走过的艰难路程。为我国在关注同性爱伦理上取得更多的进步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所以,李银河女士的建议,是一个十分值得重视的政策提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应用伦理学中心名誉主任邱仁宗教授说:我尊重同性爱者的选择。不同性取向者应相互尊重对方的选择。不同价值取向的人或人群,相互尊重,求同存异,社会才能长久地安定团结(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性健康中心“朋友通信”第13期)。我想再做一个小小的引深,不同性取向、不同价值取向的人或人群,相互尊重,求同存异,而且拥有平等发展的权利,社会才能长治久安。
过去在哪里看到过,中国一个获南丁格尔奖章的优秀护士就是和一个同性伴侣共同生活的。是否确实未加以考证,不过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希望,有一天,如果一个从国家领导人手中接受奖章的人,可以自豪的带着ta的同性人生伴侣一同出席呢?如果她能够自豪地说,这是我的同性伴侣,是的,我们和南丁格尔一样,是对人类有所贡献而且相亲相爱的一对同性伴侣。那么,中国毫无疑问是会赢得普世尊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