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志观点]:从亲历武汉同志据点想起
前段时间,在网路上看到一则由武汉某报社记者写的一篇有关同志朋友的报道,起因是有一位热心读者在武汉当地某wc内发现了同志的活动情况,于是便报告给该记者,而后,该记者在亲身经历并接触了些同志朋友后,态度也由好奇、疑惑、不理解同志朋友到理解,支持同志朋友,这里,我们为大家原引该文的大部分,希望能给那些了解同志朋友的非同志朋友,还处于痛苦,迷惑,郁闷中的同志朋友些启示!
同性恋真的大逆不道?
事实上,社会对同性恋的关注是从爱滋病开始的。1999年,有关项目组对中国31个盛市、自治区660余例男同性恋者的问卷调查显示:其中60人检测过爱滋病病毒抗体,有2人的结果呈阳性。而在1997年至1998年的同类调查中,有40人查过爱滋病病毒抗体,仅有1人呈阳性。专家们指出:爱滋病在中国同性恋人群中的流行趋势堪忧!
因为“爱滋脖,“同性恋”开始受到社会的关注,但同性恋人群及同性恋与异性恋人群中所包含的问题却不单纯是“爱滋脖。
多项调查显示,许多同性恋者认为自己终生都要挂着面具做人,造成了人性极大的扭曲与伤害。同性恋研究专家张北川认为,事实上目前大陆“同性恋”承受的压力主要来源于社会,尤其对男性而言,承担着传统观念中传宗接代的责任,很多心理学家也在用家庭责任、社会责任、社会影响、伦理道德等大道理企图纠正同性恋的性倾向。
普通人对于“同性恋”的认识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同性恋”有罪论;第二阶段为“同性恋”无罪但反常、病态;第三阶段为“同性恋”与“异性恋”一样,是一种正常的性取向。而中国目前处于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转变的过程中。
有专家认为,由于同性恋人群有自己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在群体水平上让他们自己组织起来自我教育十分有效。
在国外,伴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开展,不少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用法律明确了同性恋者的权利和地位。在澳大利亚产生了第一个要求用法律明确承认同性恋家庭的议案后,1988年12月,丹麦国会通过“同性恋婚姻法”,使丹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同性恋婚姻被法律认可的国家。该法案规定,同性婚姻中的配偶双方在遗产、继承、住房津贴、退休和离婚方面,享有与异性婚配相同的权利。该法案通过后3个月内,丹麦即有600余对同性恋者成婚,其中80%是男同性恋者。1994年6月,瑞典国会以171票对141票通过法案,成为继1988年的丹麦、1993年的挪威之后第三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仅到1991年底,美国已有8个州和一些大城市立法承认同性婚姻,加州、阿拉斯加州等6个州还通过了准许同性恋“夫妇”领养子女的规定。
中国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
相形之下,我国的同性恋者似乎没有这么“幸运”。
石乔口公安分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同性恋加以禁止,发生在两个成年人之间的自愿的同性恋行为,只要不涉及未成年人,无人告诉,很少会导致法律制裁。
也许正是因为这一点,各法律机构和各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对同性恋的处置方法就五花八门,以致同性恋群体中的人们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也多是模糊不清的。在一项对同性恋者的调查中,大多数调查对象安全感程度不高,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有危险的”;在回答“您认为自己的行为一旦暴露会有哪些后果”这一问题时,大多数人答“不知道”。由此可见,无论是法律本身还是同性恋者对自己行为法律地位的认识全都处于一种若明若暗的状况之中。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同性恋者认为,自己所面临的最大困境不是没有合法地位的问题,而是社会观念中对同性恋的不理解、不接受、不宽容。一位同性恋者这么说:“同性恋的境遇是没人说你犯法,但大多数人心里会鄙视你为不洁,为怪物,为不道德者,或是社会丑恶现象。社会歧视比法律的作用要大很多。”
专家说,对同性恋的评判包括以下四个层次:
(1)法律评判:它是否犯罪;
(2)宗教评判:它是否道德;
(3)医学评判:它是否疾病;
(4)社会评判:它是否异常。
同性恋在人们心目中从宗教意义上的罪人和法律上的罪犯改变为病人,被同性恋研究者认为是一个人道主义的转变,因为这样他们就从应当被诅咒和镇压的对象,变成为需要帮助和理解的对象了。后来,又发生了第二次转变:从以同性恋为身体或心灵的病态,转变为认为它不是疾病,而不过是一种异于常人的违反社会行为规范的个人倾向。
在现代,由于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影响,同性恋者在许多国家获得了合法地位,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又发生了第三个转变,变得更加宽容,认为它只不过是一种与众不同的生活方式而已。
据同性恋研究者李银河先生搜集的材料分析,中国的同性恋者并不拒绝履行娶妻生子的社会义务,这是同性恋不被重视从而免遭迫害的原因之一,直至目前,同性恋的处境也没有什么显著的变化。
在武汉乃至全国,对于同性恋者,警方最常见的做法是,在公共场所将同性恋者拘捕后,很快就将他们释放。刑法上并没有有关同性恋的专门条文,对同性恋者采取干涉行动的往往是派出所和联防队员,主要出于维持治安的考虑。
一部分同性恋者感到巨大的心理压力,其中有些人希望矫正自己的同性恋倾向。把这部分人看作病人是适当的,但这不能证明同性恋倾向本身是病,而应当说是由于某些同性恋者不能适应周围的环境压力导致的心理问题。况且还有更大部分的同性恋者自我感觉良好,与周围环境适应状态良好,根本不想求医。
至于说同性恋不道德,的确有一部分同性恋者在一件事情上明显是不道德的,就是这些人结了婚,并且对妻子隐瞒事情真相,隐瞒自己的同性恋倾向。这些同性恋者当中,有人自己也承认在这件事上是不道德的。
尾声
李银河教授对东西方两种文化对个人感情的观点进行了简单的比较,她得出了这样的看法:西方文化注重人的感情和人的欲望;东方文化则倡导存天理灭人欲,人的感情这一领域处于整个文化的阴面,被各种教义和规定所忽略,对同性恋现象的道德思辨,在历史上完全被忽略了。但是,随着同性恋者在主流社会的日益“凸现”,这种思辨在未来不可能继续被忽略。
也许,我们有理由说,同性恋现象再不可能长久地游离于社会的视野之外,人们迟早要对它做出自己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