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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性结婚尚不被承认


 楊肅民/新聞分析 知名的愛滋防治義工祁家威表示,他已在今年九月下旬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爭取同性戀者也能與異性戀者享有同等的結婚權利。雖然國外已有部分國家准許同性戀者結婚,但是我們民法對於婚姻的定義是「一男一女」的結合,所以除非重新修改民法,否則同性結婚是不被承認的。

 法務部曾在多年前接到內政部一個案函釋指出,住在中部的一名陳姓男子,已婚且育有子女,卻因故完成變性手術,日前他向住在地的戶政機關申請把「性別」更改為「女性」,戶政單位因為沒有前例可循,報請內政部戶政司裁示,戶政司也感到棘手,因此函請法務部釋疑。法務部經研究後指出,依據現行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九百八十條的規定,婚姻係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之結合關係,在本質上不容有同性相婚的情形。

 換言之,我國民法親屬編不承認有「同性結婚」的關係,幾年前曾有一名知名男性作家與其外國男友走進禮堂結婚,當時擔任台北市長的陳水扁總統曾給予祝福;但是因為法律不承認同性結婚,所以他們的婚姻關係並沒有「註冊」,也沒有保障,只是兩人「同居」的關係。

 我國法律對於男女於結婚後,變更出生時之性別,雖沒有明文規定,但揆諸婚姻之本質及德國「變性法」之法理,似以認為「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不許變更性別為宜」,但如果當事人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已經變性了,造成「同性結婚」的事實,則其原有的婚姻關係仍不受影響。

 為了保障婚姻的本質,以免破壞了人倫關係,所以如果當事人是單身,則其因故而變性法律上應承認其新的「身分」;但如果是已經結婚的「一男一女」,變性後成了「同性結婚」,因我國法律不承認,所以儘管變性成了事實但法律上仍不予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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