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给同性恋者一丝光亮
从上月开始,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开始讨论审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我呼吁人大常委们,能够在新法的讨论中,对中国社会广泛存在着的同性恋问题予以高度的重视。在新法中能够对同性恋行为加以规范。
法理上说,法不禁止即为合法。中国的宪法刑法都没有对同性恋定罪,甚至提都没有提到。严格依法理,完全可以这样表述:同性恋在中国不是犯罪。从司法实践上看,近年来也没有人因同性恋而被判处刑罚!至于同性恋是否合法,这是个敏感的话题。我从没有在任何正式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文件上发现过同性恋一词,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面。我所听到的仅仅是国家有大型庆典或是“严打”时,在一些同性恋的活动场所,有派出所民警或是联防队员前去驱散。有少数的同性恋者还被处罚,或是被通知了单位和家人。对于这种处罚,它的合法性我一直是持怀疑态度的。当然不包括公安当局对同性卖淫教唆以及公共场合的同性性活动以及其它犯罪的打击。我一直以为将同性恋者的个人隐私通知单位和家人是残酷的不人道的!对于流氓无赖和有的民警联防队员借机敲诈勒索同性恋者钱财的违法行为,我是很愤怒的!
同性恋行为没有对社会和他人造成危害,我们就没有禁止它的理由。我个人认为现阶段,即使没有明确同性恋者的合法权利,也不能将其简单粗暴的斥为非法,因为现行法律缺少充沛资源作依据。没有法,谈何违反或者非?所以我斗胆认为,同性恋在中国合法!同性恋在全世界绝大部分的国家已经合法,包括我国的台湾和香港特区。承认同性恋婚姻的国家有丹麦、荷兰、奥地利、澳大利亚、挪威、美国的许多州,并且有越来越多的趋势。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同性恋不是西方的产物,中国的同性恋历史要比西方长久发达,这一点看几本古典小说就会明白。有人借同性恋抨击西方的生活方式,实在是无知无聊。谈论同性恋就是谈论我们中国人自己的事,不要硬硬地拉洋人垫背。多少年我们不许谈论同性恋,这是中国人的虚假,中国人的冷漠,中国人的伪善!如果说中国今天还有什么非人道的话,对同性恋的冷漠和蔑视就是典型的非人道!开放的中国,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我们应该有这个勇气正视现实,将同性恋这个话题提出来讨论个清楚明白。同时我们也应该放眼世界,看看别的国家的人民和政府是如何对待同性恋的。就如同今天在日内瓦和西方讨论人权一样。我们以前是从不与外人讨论这个问题的,因此我们就变得不理直气壮,就变得一年比一年被动。现在谈开了,反而成了一件大好事,外国人也说我们变得开明了文明了。
中国的同性恋问题需要立法。这是解放全国千百万同性恋者的根本途径。虽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同性恋,但是我们还不是个完全法治的国家,有法尚且不依,执法尚且不严,更何况无法了!无法的状况就是谁都可以欺负你,在你的头上拉屎。而你只有退缩忍让,自我放逐,时间久了,连你都觉得自己下贱无耻;执法者可以随心所欲的解释法律,套用法律中的条款,美其名曰:比照。今天可以比照流氓罪,明天又可以比照扰乱社会秩序,这样比照来比照去,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同性恋者依然生活在一个被敌视被恫吓的动荡环境中,任人宰割捉弄。我们需要立法,明确同性恋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保护他们依法享有的权利。说到同性恋者的不幸,王晓波曾把他们比作“哑巴和绝户”,中国有句俗话叫:打哑巴,扒绝户坟。因为这等人吃了暗亏,还找不到伸张的地方。
我认为新的婚姻法,一定应该加进有关同性恋的条款。其中首先应该明确同性恋在中国属于合法的行为。其次,对同性恋者合法性行为年龄加以界定,以及同性恋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同性恋者长期同居和申请结婚等复杂问题,一时不能定论的,可以留待以后条件成熟时在婚姻法中添加适当的条款。
婚姻法是保障每个公民的,它既告诉我们要做什么又告诉我们不做什么。他的修改将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每个公民都有权力表达对婚姻法修改的意见。我希望立法者不仅仅考虑多数人的利益,也要考虑少数人的权益。尤其那些生活在黑暗里的二等公民的利益。婚姻法这个慈爱而又严厉的母亲,别再抛弃同性恋儿女!给他们一丝光亮吧!